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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火“烧身” 小小烟头酿灾祸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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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白银市会宁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失火罪案件。2021年3月24日,王某在当地名为“地叫沟”林地处田地干农活休息期间,将未熄灭的烟头随手丢弃,不料引发火灾。经会宁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林业勘查设计队核查认定,过火林地面积为251.48亩,其中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108.09亩,乔木林地143.39亩,保护等级为二级。案发后,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失火罪造成生态资源损失为由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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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经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王某于2023年6月前在“地叫沟”林地种植侧柏486棵(3年生以上苗木,苗高120厘米以上、冠幅30厘米以上)、刺槐364棵(2年生一级苗,苗高1.5米以上),要求成活率为100%,并撒播柠条251.48亩,管护期为种植后至2026年6月前。对于刑责,因王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官提醒

 

  当气候干燥、风势较大时,因乱丢烟头、焚烧杂草等野外用火引发的森林火灾事件时有发生,给森林资源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切记!无论何时、何地,在野外用火、燃放烟花爆竹、处理烟头都需谨慎,别因无心之失,酿终生悔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