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法院公开发布了“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执行典型案例”。此次入选的10个执行案件,是从全省各级法院2021年度执结的案件中,综合考虑执行程序、实体处理、机制创新、典型价值、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等因素,经过层层筛选后评选出来的,具有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执行效果好的特点。较好的反映了过去一年全省法院推进执行工作中取得的显著成效,展现了人民法院着眼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在服务农业农村发展、保护区域生态环境、坚持司法为民及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创新司法工作机制、优化区域营商环境、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信息网络犯罪涉财产执行等方面做出的努力,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一 景泰县法院土地流转费及产业资金分红系列执行案
【基本案情】
景泰县某村将该村8000多亩土地流转给某公司,该公司按年支付流转费。同期,景泰县某乡15个村又投资入股该公司羊养殖项目,该公司给予保底分红。因该公司未按约支付2021年度流转费、入股分红,被诉至景泰县法院,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该公司于2021年9月底付清。因该公司仍未按调解书履行,其中13个村申请强制执行(涉及859户村民)。执行过程中,因各村群众担心该公司“跑路”,便阻拦该公司的发货车辆,强烈要求处置该公司的不动产及车辆。经执行干警调查,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对到期流转费和分红等不能支付仅是因为资金周转暂时不灵。据此,执行干警在劝阻村民不得妨碍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同时,责令该公司提供财产保证,对其银行账户持续监控,以回流资金及时履行义务。2021年11月新冠疫情缓解后,该公司货物陆续外运,资金持续回流,所欠各村的408万元全部付清。
【典型意义】
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壮大,健全“企业+合作社+村集体+农户”模式,是落实我省“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共同富裕的主要抓手。该系列案件执行中,景泰法院没有简单采取影响该公司生产经营的强制措施,而是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从该公司作为涉农企业的生产周期性规律出发,因案施策,有针对性依法采取最佳执行措施,在保障了村民切身利益的同时,又依法保护了涉农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为本地农业产业化和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提供了良好的司法保障,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服务当地农业农村发展大局的担当和能力。
案例二 嘉峪关城区法院祝某和破坏环境公益诉讼执行案
【基本案情】
嘉峪关城区检察院以祝某和涉嫌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嘉峪关市城区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祝某和非法采矿设备依法予以没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祝某和立即停止开采并对被破坏的嘉峪关市某屠宰有限公司环境按照嘉峪关市国土资源局恢复治理实施方案恢复原状。城区法院在案件执行中,对祝某和采矿设备没收并评估、拍卖,同时向祝某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停止开采、对被破坏的环境恢复原状。但祝某和不仅对法院告知置若罔闻,且仍在原址私挖乱采。城区法院依法对祝某和司法拘留15日后,祝某和依旧抗拒执行。2021年7月,城区法院会同城区检察院、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环侦分局、市环保局等职能部门联合执法,各司其职,在2台装载机、6台挖掘机的不间断作业下,历时3天,对被破坏的地貌、植被环境全部恢复。
【典型意义】
我省是西北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处于重要战略地位,但我省自然地理复杂,生态极其脆弱,生态文明建设任务艰巨。河西走廊位于祁连山麓,生态环境保护尤其重要。城区法院在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执行中,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能手软,不能下不为例”的要求,践行绿色司法、恢复性司法理念,与多部门联动执法、能动司法,动真碰硬,确保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判决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使被破坏的自然环境得到有效修复治理,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环境的获得权、受益权。该案的执行是城区法院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全面提升区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水平,筑牢绿色发展法治屏障的生动体现。
案例三 兰州中院某生化公司执行分配系列案
【基本案情】
兰州中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某生化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在诉讼保全中轮候查封了该生化公司名下位于张掖市临泽县一宗土地及地上房产,临泽县法院为上述土地首封法院,另有张掖中院、金昌中院等7家法院分别轮候查封该土地。经甘肃高院协调,决定由兰州中院对该生化公司名下土地、房产等资产进行统一处置、分配。兰州中院依法对上述房地产委托评估并拍卖,以70828730元拍出。本案所涉房地产前后有七家法院查封,有十九家债权人申请分配拍卖款,当事人矛盾尖锐、情绪激动,部分债权人向最高法院执行信访,曾围堵张掖市委、市政府及相关人民法院,甘肃高院领导多次接待处理,如处置稍有不当易引发群体性事件。面对执结案件和维稳责任的双重压力,执行干警经过大量调查、协调工作,不断调整执行案款分配方案,最终依法作出各债权人一致认可的分配方案,案款全部顺利分配完毕。
【典型意义】
执行分配案件涉及案件数量多、当事人众多且法律关系复杂,分配顺序的确定直接决定相关当事人利益的实现程度,需要执行干警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沟通协调能力。本案当事人利益分歧较大,兰州中院执行干警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理念,着眼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克服案情复杂、涉案人数众多、当事人矛盾较深等困难,耐心细致,公正执行,依法确定分配方案,使长达5年之久的多个执行未结案件得以顺利执结,依法维护了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彰显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服务社会发展稳定大局的坚定信念和积极作为。
案例四 静宁县法院王某强收购苹果欠款系列执行案
【基本案情】
雍某军等29人与王某强买卖苹果合同纠纷二十九案,静宁县法院判决王某强偿还雍某军等29人苹果款共计610446元。案件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王某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王某强称其收购雍某军等29名果农苹果后,苹果价大幅下跌,致其严重亏损,没有能力按原收购价一次性清偿所有果农的苹果款,希望法院主持调解,请求果农适当降低收购单价。执行干警通过调查苹果行情,确定当年苹果价格跌幅较大,王某强亏损严重情况属实,确无能力按原收购价履行。为使果农利益损失最小化,执行干警经过多次调解,雍某军等29人均承认苹果价格大幅下跌,王某强亏损事实存在,最终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自愿在原收购价的基础上降低收购单价。王某强按协商后的单价全部履行了义务。
【典型意义】
静宁县是国家林业局命名的“中国苹果之乡”,静宁苹果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是全国具有影响力的品牌,也是“甘味”农产品品牌。本案被执行人因苹果行情大幅下跌不能支付收购苹果款引发诉讼,静宁法院执行中积极服务当地苹果产业发展,根据苹果市场价格在收购前后变化的实际情况,创新执行方式,积极调整执行方案,对市场经济的风险在当事人自愿前提下进行重新分配,合理平衡了双方当事人利益,公平保护了当地苹果产业生产、流通环节相关当事人的合理权益,在守好农民“钱袋子”的同时,促进了农村特色经济持续良性健康发展,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彰显了司法为民的本色。
案例五 临洮县法院杨某甲与杨某乙排除妨害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19年,杨某甲重建房屋时,占用了1米宽杨某乙家的通行道路,后在仅剩的1米多宽的道路上又栽上木桩,拉上铁丝网,严重影响杨某乙出行,双方为此发生斗殴。杨某乙提起诉讼,临洮县法院判决杨某甲拆除占用通行道路修建的木桩和铁丝网,保证道路畅通。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勘测,邀请村干部一起上门对被执行人杨某甲释法明理,争取其自觉履行义务,维护邻里和谐,但杨某甲严重抵触,拒不履行。为切实维护司法公信力,临洮县法院决定强制执行,并制定了详细的执行预案,商请派出所和卫生院提供外围警戒和紧急救护。在执行现场,测绘人员确定涉案土地范围后,由专业人员历时4个小时拆除了木桩和铁丝网。申请执行人杨某乙在现场验收并签下确认笔录,多年的纷争终于画上了句号。
【典型意义】
不动产的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和睦的邻里关系是和谐社会的基石。该案双方当事人毗邻而居、长期相处的事实,要求这类案件执行必须本着善意文明理念,和解先行。在对被执行人多次耐心说服无效后,临洮法院充分发挥执行的强制性,依法果断采取执行措施,制定执行预案,严格规范执行,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及时、有效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利的实现,具有极强的教育意义和社会影响,真正起到了执行一案、教育一批,影响一片的积极效果。
案例六 麦积区法院明某某腾房执行案
【基本案情】
天水某物业公司诉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麦积区法院判决明某某腾房,并支付相应的租赁费、物业费。该物业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明某某以已向省高院申请再审为由拒不履行腾房和付款义务,并称其在租赁期间先后投入30余万元,对承租房屋进行了装修,加装了天然气管道,现在出租人大幅增长租赁费,其损失巨大,无法承受,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将以跳楼等极端手段维权。执行干警一方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房屋占有使用费和物业费进行充分协商,将明某某投入的天然气安装费6万余元与房屋租赁费折抵,另一方面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规定和违反后果以《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的形式送达给明某某,明确告知其拒不腾退房屋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仍然拒不腾房,法院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预告书送达后,明某某主动将案涉房屋搬空,并将拖欠费用也一次性付清,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腾退房屋类案件的执行,一直是执行案件中的“老大难”,如果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法院强制腾房会涉及房屋内物品的清查、搬运、保管等后续行为,极易引发新的争议,既激化了矛盾,又增加了司法负担。在该案执行中,麦积区法院积极作为,对被执行人在执行中提出的合理诉求没有向诉讼推诿,而是积极主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同时,在全省法院中首次向被执行人发出《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将涉嫌拒执犯罪的后果以预告书的形式告知被执行人,促使其主动履行了腾退义务,以最小的执行成本成功执行完毕,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七 武威中院古浪某公司七家关联公司“执转破”案
【基本案情】
古浪某公司是在原古浪某化工公司的基础上,于2003年改制成立的非公有制企业,是全省唯一以石灰石资源为依托,集电石、石灰氮等产品生产、销售、开发为一体的化工龙头企业。该公司先后成立7家子公司,但因经营管理不善,陷入债务危机,停工停产多年,其法定代表人违法犯罪被判刑,公司无力复工复产。涉该公司及7家关联公司执行案件85件,其中武威中院辖区74件,涉执标的15.2亿元,案情复杂,成为长期困扰武威两级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难题。为彻底破解这一难题,武威中院经过深入调查,查明该公司涉本市、本省之外的10家法院执行案件11件,涉案标的6178万多元,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的仲裁裁决拖欠1037名职工工资1400万,另欠付机器设备款、建设工程款、借款等,数额特别巨大,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符合“执转破”条件。在当地政府大力支持配合下,武威中院将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实质合并进行“执转破”审查后,作出移送破产审查决定,目前审判部门已裁定受理该公司及其七家关联公司破产重整申请。
【典型意义】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是人民法院司法工作机制的创新。武威中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该公司及7家关联公司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后,积极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有效衔接涉该公司及其7家关联公司执行、破产程序,既解决了大量执行案件长期不能执行的难题,又有效解决了破产程序难以启动的难题,既一揽子处置了多家“僵尸企业”,也成功化解了大量执行积案。该案以“执转破”工作为切入点,坚持服务和保障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部署,是优化区域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案例八 甘州区法院张某某等涉黑恶财产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03年,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成立某肉业公司,从事生猪屠宰业务。张、吴二人借甘州区政府整治生猪私屠乱宰专项工作之机,混入政府联合执法队,后通过贿赂甘州区动检站原站长高某某等人,凭借该肉业公司与动检站工作人员联合巡查市场之机,阻止在农村屠宰的生猪肉进入甘州城区市场销售,对甘州城区内生猪屠宰市场进行控制,强行低价收购高价销售,导致十几年来,甘州区内生猪肉销售价格普遍高于周边县的同期市场价格,该组织攫取、控制的黑财高达十几亿元,严重破坏当地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和营商环境。2020年12月,张某某、吴某某因涉黑犯罪被甘州区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和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团伙其余16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该案刑事判决涉财产执行中,甘州区法院先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全面查控,与区财政局等部门多次协商财产处置交付方案,将被执行人张某某、吴某某名下的12.5亿元资产,全部没收移交区财政局,其余16名被执行人罚金204000元也全部执行到位,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扫黑除恶常态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在本案执行中,甘州区法院紧紧依靠地方党委的坚强领导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联动配合,深入开展“打财断血”、拓宽黑财清理深度,确保“黑财清底”,彻底铲除了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净化了当地政治生态和社会生态,伸张了社会正义,极大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彰显了人民法院对黑恶势力严惩不贷、为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的坚定决心。
案例九 会宁县法院马某某探视权与抚养权执行案
【基本案情】
马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会宁县法院判决:女孩杨某1由马某某抚养、男孩杨某2、杨某3由杨某某抚养,马某某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要求执行对杨某2、杨某3的探视权。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某某以其在外地打工为由让其母亲(孩子奶奶)做主。孩子奶奶与马某某关系恶化,矛盾尖锐,拒绝马某某探望孩子,态度强硬,执行一度陷入僵局。执行干警通过当地村委会多次约见孩子奶奶,从亲情的角度耐心释法明理,让其换位思考,未成年孩子更应得到母亲关爱,并释明阻挠妨碍探视权的法律后果,孩子奶奶同意马某某定期探望孩子。在约定好的探望时间,马某某为孩子穿上精心准备的新衣服,与孩子紧紧相拥。整个探视过程气氛融洽。
【典型意义】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类案件主要涉及子女的合法权益,涉及亲情伦理,执行中要尽量避免孩子因父母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而受到心理伤害。会宁县法院在执行该案中,秉持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法律不外乎亲情伦理的理念,着眼子女不应因父母离婚而缺失父母一方的亲情,情理法并重,耐心劝解,解开孩子奶奶心结,使马某某探望权得以长期顺利行使。该案的执行方式从根本上避免了探视权简单强制执行后,当事人矛盾进一步激化,可能导致法院以后不间断执行,节约了司法资源。
案例十 陇西县法院杨某等36人信息网络犯罪涉财产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19年,被告人杨某等利用某非法网贷推广平台,以高息存储为诱饵,通过发展下线,以推送非法网贷APP链接、打电话给被害人等方式,骗取李某等多名被害人钱款后,与上下级代理进行佣金结算。陇西县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等36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三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对涉案资金共计3600余万元依法没收,上缴财政。陇西县法院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杨某等36人犯罪轨迹遍布全国各地,给扣划冻结款项带来较大难度,为节约司法成本,执行干警对全部款项先期进行网上委托扣划,之后对受托法院反馈不及时或不能扣划的情况,及时指派人员分头赴深圳、温州、西安和江苏、渐江、安徽等多地进行实地柜台扣划,历时两月,3600余万元执行案款全部扣划到位,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近年来,利用网络平台和技术的犯罪形态呈现多发、频发趋势,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网络环境下一种新型犯罪形态,犯罪手段迷惑性强、地域跨度大、传播速度快,往往在短时间内就能造成众多人上当受骗,且地域分散,涉案金额巨大,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群众反响强烈。该案在执行阶段,陇西县法院充分运用智能平台,线上线下同时发力,行程数十省,历经两个月成功将3600余万元涉案资金全部执行到位,为国家和受害人挽回了巨额财产损失,同时正告不法之徒,网络绝非法外之地,任何不劳而获的企图都是无法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