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一男子在派出所内辱骂民警并用拳头击打民警面部,致其面部外伤。4月26日,嘉峪关市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宣判,以袭警罪判处赵某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此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施行以来,嘉峪关市首例以袭警罪判处刑罚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辉酒后与出租车司机王某文在嘉峪关市和畅园小区门口因车费问题发生争执,后王某文报警。公安机关民警接警后前往处置,并将赵某辉带至派出所。被带回派出所期间,赵某辉在派出所内辱骂民警并用拳头击打民警孙某面部,致其面部轻微外伤。案发后,赵某辉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已赔偿民警孙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嘉峪关市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辉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鉴于其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受伤民警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法庭遂作出一审判决。
宣判后,赵某辉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