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作为孩子的父母,未尽监护职责,现向你们发出《家庭教育令》……”4月26日,白银市景泰县法院针对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履行监护职责不到位的情形,向孩子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通过家庭教育指导纠正父母监护失职行为,这也是景泰县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向孩子父亲送达《家庭教育令》
王某某、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21年11月15日经景泰县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婚生女儿王小某由王某某、李某某轮流抚养,每人抚养一年,抚养期间抚养费自理,并保证孩子正常上学,2022年先由母亲李某某抚养照顾女儿王小某。该案审结后,法官回访发现孩子并未上学,而且孩子母亲李某某将王小某藏匿。
向孩子母亲送达《家庭教育令》
王某某、李某某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为保障孩子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放任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王小某辍学,严重侵害了王小某受教育的权利,客观上对王小某的全面健康成长形成阻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等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王小某系未成年人,且处于成长的关键时期,需要来自父母更多的关心和陪伴,李某某、王某某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怠于承担对王小某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应依法予以纠正。
向孩子原就读学校送达《家庭教育令》
对此,景泰县法院家事法庭办案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四十八条之相关规定,依法向王小某的父亲王某某、母亲李某某及孩子原就读小学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王某某、李某某要保障王小某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多关注女儿王小某的生理、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加强与学校老师的沟通联系,了解王小某的生活学习情况,积极引导孩子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如义务履行人违反上述责令,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2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全面开启“依法带娃”时代。景泰法院温馨提醒: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师”,希望家长能切实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景泰法院将持续发力、多措并举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采取及时、有效的司法措施纠正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以及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为未成年人快乐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