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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课嬉戏撞伤同学 学校与家长分别担责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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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学生时期的孩子都是活泼好动的,课间在一起嬉戏打闹是经常发生的事情,那么,如果在嬉戏打闹的过程中导致同学受伤,家长和学校哪方应该为此承担责任呢?下面,请看法院如何认定各方责任,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被告杨某、邢某均系某小学学生,2021年某天下午,张某所在班级与杨某、邢某所在班级在操场上相邻站队,准备放学。张某作为班级路队长在队伍前整队,杨某和邢某打闹时,邢某在推搡杨某的过程中,使杨某从背后撞倒了张某,致使张某受伤。

事发时三个孩子所在班级的老师均不在场。事发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肱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机构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因三位孩子的家长及学校就赔偿事宜争执不一,协商未果。张某将杨某、邢某及其家长、学校、保险公司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张某被同学撞伤,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事故发生时,张某、杨某、邢某所在的两个班级正在学校操场排队等候放学,作为学校,应当要求各班老师在队伍前后巡视,注意路队安全,禁止学生在路队中打闹,并将学生安全护送出校门。但事发当时三个孩子所在班级的老师均不在场,导致邢某、杨某在队伍中打闹,在推搡过程中杨某撞倒了正在整队的张某,致张某受伤,学校对在校学生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故对张某的受伤,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由于学校在保险公司投有校方责任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对学校所承担的校方责任予以赔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责任和义务配合学校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杨某、邢某二人相互打闹、推搡的过程中共同致张某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杨某、邢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学校、保险公司以及杨某、邢某的家长共同向张某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其中学校承担40%的赔偿责任,杨某、邢某的家长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孩子的健康成长永远是第一位的,学校、家长以及社会都应当一起守护好每个孩子的纯真童年。学校作为孩子的第二个家庭,教授知识的同时,更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照顾好每个孩子的成长,家长也应积极配合学校工作,让孩子时刻谨记安全在先,确保接受教育期间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