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3日21时36分许,小王(15岁)驾驶二轮电动车与过马路的小芳碰撞,导致小芳受伤,电动车损坏。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小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及《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十二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驾驶自行车,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驾驶电动自行车,但均不得搭载人员。”小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芳无责任。因对小芳受伤的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小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王及其监护人老王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王未按规定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对小芳承担侵权责任。小王在发生事故时未满十八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小芳的各项合理损失应由老王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由老王向小芳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5564.48元。日前,老王已经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
法官提示
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不仅给未成年人本身带来伤害,也会给他人造成安全隐患,更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广大家长和学校在关注孩子学习的同时,更要关注未成年人交通安全问题,不要放任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驾驶电动车上路。生命安全不容忽视,安全意识更应该从小抓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