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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宁县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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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西高铁”项目的落地建成,不仅给庆阳老区人民出行带来方便,更为沿途县域经济健康发展插上了腾飞的翅膀。但是,在项目建设中,有不法人员自作聪明,紧抓所谓“商机”,抢建乱建,企图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严重破坏营商环境,到头来聪明反被聪明误,最终落得退赃判刑的可悲下场。近日,庆阳市宁县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件,有力维护了项目建设秩序。

 

  宁县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2月底,银西高铁项目部开始在宁县新宁镇九龙村征地,同年3月5日,宁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拟征收集体土地告知书,告知该局已对拟征收土地进行了现场丈量登记,及征收的范围、土地面积、补偿标准等,同时告知对于在现场丈量登记后擅自办理的栽种、抢种、抢建、装饰或扩修不予办理登记补偿手续。

  2017年3月,苏某某获悉银西高铁建设项目将在宁县新宁镇九龙村征地筑路的信息,便产生在高铁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加建房屋,以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的念头。后苏某某与孙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商议,租用在征地拆迁补偿范围内的本村村民孙某家的宅基地,四人共同出资建房,以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

  2017年3月31日,苏某某与孙某签订了庄基地承包协议,约定“苏某某承包孙某的庄基地0.4亩,租期从2015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共五年,苏某某在孙某的庄基地内建房居住,租金共计10000元,先支付8000元,下余2000元等地方赔偿款到位后孙某从银行取出后扣除。”

  2017年4月,苏某某、孙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四人共同出资,在孙某的宅基地上抢建两层砖混楼房,建筑面积476.64平方米。2018年1月16日,苏某某、孙某某、周某某、张某某以侯某某(被告人周某某母亲)名义与宁县新宁镇人民政府、新宁镇九龙村委会同侯某某签订了征收土地地面附着物拆迁协议,拆迁苏某某、孙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四人在孙某家庄基地内修建的两层砖混楼房,各项补偿费用共计457981.28元,经新宁镇九龙村委会、宁县新宁镇人民政府、宁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审批,补偿款汇入侯某某账号,后苏某某、孙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对补偿款进行平均分配。案件审理过程中,非法所得457981.28元全部退缴。

 

  宁县法院认为,苏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周某某明知孙某家宅基地已被划入银西高铁建设工程征收拆迁范围,在政府发布征地告知书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租赁孙某的宅基地抢建房屋,冒用他人名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骗取拆迁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分别判处张某某、孙某某、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同时对违法所得457981.28元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苏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周某某四人提起上诉,庆阳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宁县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在优化诉讼服务、提升审执质效、延伸司法功能等优化营商环境措施上下功夫的同时,不断加大对破坏营商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精准对接全县重点、难点工作,严厉打击项目建设中挡工阻路、非法索要钱物及诈骗等违法行为,支持项目建设,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项目资金安全,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了法院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