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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检察长会议召开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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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5日,全省检察长会议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会议传达贯彻中央、省委政法工作会议,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和省“两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总结回顾2021年检察工作,研究部署2022年主要工作任务。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朱玉出席会议并讲话,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干警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伟大旗帜,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省委和最高检的坚强领导下,咬定青山不放松,脚踏实地加油干,奋力书写甘肃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为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开创富民兴陇新局面作出新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甘肃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朱玉

  朱玉指出,过去一年,全省检察机关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紧盯“中偏上”目标,坚持“两聚焦一结合”工作思路,统筹推进党史学习教育、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检察履职,强化政治引领、服务中心大局取得新成效,深耕主责主业、着力提升质效再上新台阶,加强基层基础、落实严管厚爱呈现新气象。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党中央、省委、最高检坚强领导的结果,也是全省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干警共同努力的结果。朱玉代表省检察院党组向全体干警表示衷心感谢!

  朱玉强调,全省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省委、最高检决策部署,持续深化落实党中央《意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实现“全国中偏上水平”为目标,以“站位更高、工作更实、要求更严、保障更好”为导向,按照“两聚焦一结合”工作思路,坚持政治引领,服务中心大局,强化法律监督,深耕主责主业,深化改革创新,加强自身建设,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要坚持政治引领,坚持党的领导,不断增强政治自觉,坚持宪法定位,不断增强法治自觉,坚持能动履职,不断增强检察自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健全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最高检和省检察院党组决策部署,切实把党的绝对领导落到检察工作全过程各方面。要不断从党的百年峥嵘岁月和坚定法治追求中汲取智慧力量,紧盯“中偏上”目标,提振精神状态,激发信心动力,坚持系统思维,以实实在在的行动、事实、数据、案例“四个说话”凸显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成效。

  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要服务中心大局,心怀“国之大者”、熟悉了解“省之大事”,对标对表“三新一高”,围绕实施强工业、强科技、强省会、强县域行动等部署,登高望远,扎实推进全力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促进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深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用心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小事”,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和社会治理“六项重点工作”,更加自觉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各级检察院党组、检察长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严格按照省检察院党组专题分析、每周调度、细化措施、明确责任的做法,结合本地、本院实际,因地制宜、因院施策,加强分析研判调度,定期汇总上报本院、本辖区进展情况,压紧压实牵头部门牵头抓总和配合部门配合支持责任,凝聚最大合力,确保“六项重点工作”取得实效、打出品牌。

  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要强化法律监督,深入贯彻党中央《意见》和省委落实要求,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牢固树立法律监督理念,优化改进法律监督方式,着力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要深耕“四大检察”,脚踏实地,把监督办案作为第一要务,对照做优、做强、做实、做好的要求,刑事检察在进一步做优上提质效,民事检察在进一步做强上求突破,行政检察在进一步做实上下功夫,公益诉讼检察在进一步做好上再用力,持续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从检察供给侧提供更多更优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

  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要深化改革创新,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持续推进检察管理机制改革,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抓实检察大数据战略,加快“智慧检务”建设和应用步伐,助推检察工作增动力、强活力。

  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要加强自身建设,坚持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导向,紧扣提升自身治理效能,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领导班子建设、业务素能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为全省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甘肃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丁霞敏

  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丁霞敏主持会议,并就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提出具体要求;省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巡视员,一级、二级高级检察官及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副处级以上干部在省检察院主会场参加会议;市级检察院检察长在各自分会场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