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落实入额院领导带头办案制度,切实发挥各级检察院入额院领导在司法办案中的带头、示范、引领作用,甘肃省检察院出台《甘肃省检察机关入额院领导办案“正、负面清单”》(以下简称《正、负面清单》),详细列明入额院领导应当办理的案件类型和原则上不应当办理的案件类型。
《正、负面清单》中“正面清单”案件是指根据省检察院领导办理案件相关规定和要求,应当由入额院领导带头办理的重大复杂敏感案件、新类型案件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案件类型涵盖“四大检察”主要包括: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案件,列席本级法院审委会讨论的抗诉案件,民事、行政生效裁判、调解的监督案件,当地重大、有影响的公益诉讼案件,上级检察院或同级党委、人大直接交办的案件等10类案件。“负面清单”案件是指根据院领导办理案件相关规定和要求,原则上入额院领导不直接办理的案件类型,主要包括:危险驾驶犯罪等简单案件,备案类案件等程序性案件,转办类信访案件(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事项),一般(特殊)预防案件等7类案件。
为抓实见效,《正、负面清单》还进一步提出了“加强考核通报”等工作要求,要求省市检察院建立入额院领导办案定期通报制度,入额院领导办案情况通报中应当体现正、负面清单的落实情况。要求各级院进一步健全完善入额院领导办案考核机制,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构建科学合理的入额院领导考核指标体系。
出台《正、负面清单》,是甘肃省检察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配套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入额院领导办案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开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有利于更好的发挥院领导在办案中的“头雁效应”,带动检察官“多办案”“办好案”,推动各级检察机关更好的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