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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培训有“典”不一样?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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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甘肃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组织开展第二期涉食品、药品和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教学培训活动。通过案例教学结合办案实际,由办案检察官寓情入理讲解分析案件,推动全省检察机关此类案件更好地办理。

 

马某甲、马某乙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兰州市七里河区检察院 樊海蓉

 

  2020年1月至7月,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在明知“kiki防弹瘦身咖啡”中非法添加物质的情况下,用快递邮购的方式,向兰州、临夏等地销售,经审计马某甲的销售金额为250372元,马某乙的销售金额为99000元。后公安人员查获 “kiki防弹瘦身咖啡”300包。经鉴定,上述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

 

  兰州市七里河区检察院从认定瘦身咖啡中添加的西布曲明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入手,结合主客观构成要件对被告人的主观明知进行认定,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为抓手,释法说理教育感化二被告人,传达司法温情。同时积极发挥“刑事+公益”办案合力,延伸检察监督触角,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公益诉讼部门,将“惩”“防”“治”结合起来,推动加强行政监管。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安某某、胡某某销售假药案

庆阳市西峰区检察院 郭芝汝

 

  被告人安某某、马某某在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药品来源有效证明的情况下,沿街开设保健品店,销售“参茸鹿鞭胶囊”等三种产品,被害人郑某某、马某某服用购买的“参茸鹿鞭胶囊”后,致郑某某严重低血糖昏迷、并发中枢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马某某低血糖昏迷所致损伤被评定为轻微伤。

 

  该案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庆阳市西峰区检察院高度重视,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对侦查方向、全面取证、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确保案件顺利侦查终结;案件审查过程中严把事实证据关,准确区分涉案产品性质,重点审查鉴定意见和认定意见,厘清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准确认定案件性质;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守护社会公共利益。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苏某等八人销售伪劣产品系列案

镇原县检察院 李文

 

  镇原籍被告人苏某,2015年9月因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被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满释放后,通过多个微信号,与福建生产销售假烟者(上线)建立联系之后,便在自己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伪劣卷烟广告。被告人魏某、郭某等人添加苏某微信,联系购买假冒卷烟。苏某收到烟款和购买信息后通过微信将购烟信息和扣除利润后的烟款发送给福建上线,上线直接将伪劣卷烟通过快递发送给魏某、郭某等人。苏某涉案犯罪数额752754元。其他7人涉案犯罪数额150余万元。

 

  镇原县检察院开展了扎实的提前介入工作,办案检察官深度介入侦查取证,在关键证据固定、电子证据收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解决案件管辖、罪名认定、犯罪金额计算等问题,该院与行政机关座谈,多次与公安、法院协商研讨,用事实证明了加强协作配合、沟通协调是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试金石,在面对此类案件时,不等不靠,主动出击,既发挥集体智慧,又体现个人的主观能动性,确保了案件公正合理、高效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刘某某、甄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陇西县检察院 康新文

 

  2018年5月16日,被不起诉人甄某某注册成立某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后被告人刘某某使用甄某某名下的合作社单独从事蛋鸡养殖。2021年2月22日,刘某某发现自己养殖的蛋鸡得病后,遂给蛋鸡喂食了1000克兽药氟苯尼考。经检验,检材中家禽产蛋期禁用兽药氟苯尼考超标。甄某某明知氟苯尼考属于蛋鸡产蛋期禁用药物,仍帮助刘某某购买,且没有履行法人管理职责,未制止刘某某在蛋鸡产蛋期间使用该药,后刘某某将喂食氟苯尼考后生产的鸡蛋予以销售,销售金额5780元。

 

  陇西县检察院激活两法衔接机制,建议农业执法部门移送犯罪线索,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积极发挥主导责任,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案件办理坚持打击和保护并重,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确保涉案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常经营。联动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惩罚性赔偿金,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针对兽药销售、安全用药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助推食用农产品溯源治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氟苯尼考家禽产蛋期禁用,药物残留在鸡蛋中不得检出。

 

倪某某等十三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玉门市检察院 孙雅娇

 

  2018年以来,玉门市某商户黄某某从陈某某处购买大量假冒高端品牌白酒,通过追踪销售链条,相继在兰州城关区查获家族式制假售假窝点,抓获制假售假、销售包材人员共计13人。该案提起公诉的同时提出公益诉讼,最终倪某某等人分别被判处六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64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承担销毁被侵权商品费用,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是制假窝点利用互联网及物流网购买制假材料、制假售假的典型案例。玉门市检察院充分发挥引导侦查、批捕、起诉职能,追捕1人,追诉1人,有力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注意理顺人员层级关系,运用并案侦查解决案件管辖争议,准确认定货值金额,为维护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实际行动为净化市场环境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