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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情侣分手,父母忙着“弥补损失”?!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1-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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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恋爱的感觉虽然美好,但也不是每一段恋情都能顺利走到最后。近日,一对情侣在即将走入婚姻殿堂前选择了分手,但他们的分手竟然导致了双方父母之间的一场诉讼纷争。

     张某之女与李某之子本是一对情侣,二人相恋近两年后决定于2020年11月结婚,并得到了双方父母的支持。婚期前,张某特地带着女儿和准女婿购买家电,作为自己给女儿的嫁妆,但由于当时小两口的婚房 还未装修完毕,张某遂和商家约定,将所有家电暂存在商场库房内,待婚房装修完毕后直接送入婚房。

     在此之后,两家人都在紧锣密鼓地筹备婚礼事宜,但谁也没有想到的是,就在婚礼两个月前,这对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情侣突然分手,原定的婚礼自然也就随之取消。婚礼的取消令张某感到颜面尽失,为了最大限度弥补损失,张某找到了当初购买家电的商家,询问是否可以退货,但商家的回答却令他大为震惊:家电已经在两个月前运送至李某家准备的婚房内。张某闻讯后立即打电话质询李某,没想到却遭到了李某的辱骂,愤怒不已的张某遂将李某诉至西固法院。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很快组织了庭前调解。调解中,李某当庭承认其在得知儿子分手后主动要求商场将由张某出资购买的电器送到原本用于结婚的新房,也认可此事并未提前告知张某,理由是自己的儿子在恋爱期间曾给张某的女儿赠送了许多礼物,支出了不少费用,所以想用这些电器折抵一些“损失”。面对子女的婚姻不顺,父母首先想到的居然是如何“弥补损失”!眼前的一幕令办案法官颇为无奈,但既然双方矛盾已不可调和,案件依法进入开庭审理环节。

     庭审当天,张某、李某及二人的子女均准时到庭。原告张某在庭审中表示,由于家电已于两个月前运送至被告家中且被告已经使用,现不符合退货条件,也无法判断家电是否完好,故不再要求被告李某返还家电,而是要求李某将购买家电时支付的价款全额返还;被告李某虽也同意返还价款,但前提是扣除儿子在与张某女儿恋爱期间的部分开销,双方就此问题争执不休。

     办案法官认为,涉案家电是原告张某为了女儿结婚所购买并指定运送至原定的婚房内,现原、被告双方的子女已经分手,李某取得家电则无法律依据,其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依照法律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一方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财产利益,故李某应当向张某返还家电。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涉案家电在运送至李某家中时均系全新,且李某本人亦在收货时签字确认,但目前家电已在李某家中使用多日,涉案家电的具体状况不得而知,所以对原告张某要求被告李某按购买价格返还钱款的主张予以支持。

     至于被告李某辩称在返还价款时应当扣除其子在恋爱期间的部分花销,办案法官认为,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赠的财物在法律性质上应当认定为“赠与”,如果赠与物仅为小额财物,不能当然推断是出于结婚目的所为的赠与,故赠与人不得以赠与条件未成就为由要求受赠人返还。本案中,李某之子向张某之女所赠礼物数额均不算大,仅为情侣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所赠送的礼品,不能认定为附有结婚条件的赠与,在赠与已经生效的情况下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

最终,西固法院判令被告李某按照购买价格向原告张某全额返还购买家电所支付的价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李某已于判决生效后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这起因子女情感矛盾引发的财产纷争至此划下了句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