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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九个月即离婚,彩礼退还是不退?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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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通常为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通常为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虽然我国不提倡给付彩礼(特别是高价彩礼),但作为一种千年沿袭下来的传统婚俗,法律也并未予以强行禁止。那么,已经给付的彩礼是否可以主张返还呢?今天,西固法院就通过近日审结的一起案例,带您揭晓答案……

小张与小王于2020年底经朋友介绍认识。恋爱过程中的小张出手阔绰,经常赠送礼品给小王及其家人,一看就是一副成功人士的样子;而小王也总是以淑女的形象出现在小张面前,外表看上去端庄贤淑,知书达理。交往两个月后,二人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开始了他们的婚姻生活,但也就是从那一天起,他们对彼此的美好印象一步步走向破灭:原来,小张并没有稳定的工作,虽然经营着一家小店,但由于生意不好,常常入不敷出;而小王也并非那么知书达理,贪慕虚荣的她沉溺于购买高端奢侈品,甚至在小额贷款平台欠下了高达数十万元的债务……就这样,二人在结婚九个月后决定解除婚姻关系,向西固法院起诉离婚。

在法庭调解阶段,小张与小王均承认他们婚前对彼此缺乏了解,婚后又没有建立稳固的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按说两人结婚仅有九个月,既不牵扯子女抚养问题,也没有什么值钱的共同财产,完全可以去民政局协议离婚,为什么偏要选择通过司法程序起诉离婚呢?原来,问题的关键出在彩礼!

原告小张告诉法官,二人结婚之前,他曾按照当地的习俗给付过一笔近10万元的彩礼,这笔彩礼一直由小王的父母保管。小张认为,他与小王的婚姻关系仅仅维持了九个月,10万元的彩礼明显过高,小王及其家人应当将收取的彩礼予以返还。

那么小张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呢?其实,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返还彩礼基本上持否定态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由此可见,只有在符合以上三项法定条件之一时,给付彩礼的一方才可要求对方返还彩礼。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登记结婚并且在婚后共同生活九个月,彩礼的金额也没有明显超出当地风俗,且原告小张亦未提出证据证明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故小张提出的返还彩礼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西固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小张与被告小王的婚姻关系,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兰州市委政法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