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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政府修订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制发规范性文件要严守五个“不得”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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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政府审议通过并印发了《嘉峪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这是自2009年我市施行《嘉峪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来,第二次全面修订。

  《嘉峪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2009年制定出台,并于2015年修订、完善,《办法》的出台有效提升了我市的规范性文件管理水平,但部分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质量不高,可操作性不强,照搬照抄上级文件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还有部分单位偏重文件制定,忽视或者轻视文件的修改、废止,以致部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能及时评估,造成管理真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新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守五个“不得”(即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办法还规定未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报送市政府审议;报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应同时报送法律顾问的审查意见;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集体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等内容。

  《嘉峪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修订实施,对于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嘉峪关市委政法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