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不服某二审法院刑事裁定,向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本院依法受理后,案件承办人进行了全面详尽的审查。在审查期间,案件承办人在申诉人服刑场所询问了申诉人王某某。先后从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分别调取了审判卷宗,对上述涉案卷宗进行了详细的审阅。针对申诉人的诉由,案件承办人听取了二审承办法官的意见。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为听取关键证人的言词证据,案件承办人远赴异地监狱就该案相关情况询问了有关证人。
为保证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果,承办人分别主持召开了检察官联席会议和听证会。与会检察官和听证员一致认为,二审法院的刑事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最终根据刑事诉讼法和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有关规定,本院作出对本案审查结案、不予立案复查的决定,并依法向申诉人王某某宣读和送达了《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