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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病症假象敲诈医疗费用 庆阳华山医院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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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镇原县人民法院对庆阳华山医院李某鹏等2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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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鹏、林某洪、王某荣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成员,利用医患之间特殊关系,夸大病情或注射药物产生脓胞制造病症假象,往导尿包内加入纸屑或碘伏迷惑受害人,篡改医疗数据进行虚假诊断,通过欺骗、威胁、恐吓等方式逼迫受害人增加手术项目虚增医疗费用,使用无专业资质人员对就诊受害人从事治疗等非法经营活动,非法占有他人巨额财物,损害了医疗行业健康发展,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7年,被告人李某鹏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庆阳华山医院,聘用被告人李某、杭某书等无资质人员,以虚假诊断、虚构病症进行二次手术等欺诈手段敲诈勒索徐某等3名受害人27176.7元。

2018年以来,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被告人李某鹏先后聘用被告人林某洪、王某荣、陈某担任管理人员,聘用被告人李某、施某春等无相应资质非专业人员甚至房屋装修工为医护人员,以经营庆阳华山医院为幌子,以男科妇科特色专业诊疗为噱头,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和诈骗犯罪活动,形成以李某鹏、林某洪、王某荣为首要分子,李某、顾某星等16人为重要成员,徐某、柳某双等9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实施犯罪活动77起,涉案价值1189092.21元。

综合考量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鹏等集团首要分子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至15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12万元至10万元不等;判决被告人李某等集团重要成员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至2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5万元至1万元不等;判决被告人徐某等集团一般成员,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至1年2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5千元至1万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