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临洮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郑文毅等5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郑文毅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拒不执行裁定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检察机关指控:从1984年开始,被告人郑文毅在嘉峪关市从事收购“破铁”生意,通过行贿腐蚀拉拢酒泉钢铁公司原领导,逐渐垄断酒钢废钢渣处理项目;2001年10月后,郑文毅为扩大势力,攫取不法利益,注册成立嘉峪关市宏阳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网罗社会闲散人员,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牟取非法经济利益,逐步形成了以郑文毅为组织领导者,其子郑某建为领导者,陈某生等7人为骨干成员,高某军等7人为积极参加者,朵某长等16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长期盘踞嘉峪关市,先后实施违法犯罪事实35起、违法行为9起,致7人轻伤、10人轻微伤,涉案财物达10亿余元,涉嫌行贿、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15个罪名,严重破坏了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郑文毅等52名被告人全部被判处相应刑罚,其中李某等24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十九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剥夺政治权利;其他2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三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或并处罚金。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被告人亲属和社会各界群众等130余人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