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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郑某毅等52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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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5日,定西市临洮县法院依法对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郑某毅等52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自1984年开始,被告人郑某毅带领多名同乡在嘉峪关市成立龙华综合金属加工厂,从事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铁”生意,期间郑某毅勾结酒钢公司相关负责人,组织员工采用围攻、阻扰、干扰、破坏等不正当手段,赶走竞争对手,独占“破铁”生意,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奠定基础。2002年以来,郑某毅以同乡和亲缘为纽带,通过笼络乡邻、网罗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等,依托实际控制的亨顺、亨通、鑫隆等多家公司,以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逐步建立起以郑某毅为组织、领导者,其子郑某建为领导者、李某等人为骨干成员、高某军等人为积极参加者、高某建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从酒钢公司废钢渣加工领域非法获利为主线,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以商养黑、以黑护商”,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共实施犯罪34起、违法9起,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权利。
 
       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郑某毅为组织、领导者,郑某建为领导者,李某等人为参加者的犯罪组织称霸一方,在当地形成重大影响,对破铁劳务、废钢渣加工等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应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对被告人郑某毅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拒不执行裁定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郑某建以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合同诈骗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余23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十六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其他2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三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同时,对该组织中的6名骨干成员和1名积极参加者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亨顺公司等11家企业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有,对其财产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群众、新闻媒体记者等130余人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