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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助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来源:法治网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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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天宝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

 

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筑牢生态保护防线,为生态文明建设夯实了法治根基。

 

一方面,我国环境立法进一步完善,基本形成了既针对单个环境要素,又覆盖重要流域和特殊区域,由污染防治、资源利用和生态保护三类法律组成的生态环境法律规范体系。相继修订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生态环境立法质量得到提升;先后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法、资源税法、生物安全法、长江保护法、湿地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等法律,部分环境立法存在的空白得到弥补;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黄河保护法、国家公园法等立法工作也在加快推进中。生态保护红线、河(湖)长制等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陆续入法,成为刚性法律制度。此外,生态文明入宪、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被民法典、刑法修正案(十一)等吸纳,表明传统部门法的生态化取得了重大飞跃。

 

另一方面,我国基本形成了严格严密、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法律实施体系。在执法上,借助国务院机构改革和中央环保督察,环境行政机关的部门职责划分更为合理,央地事权配置结构更为清晰;通过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环境执法效能得到全面提高,环境违法行为得到依法惩处,环境违法势头得到明显遏制;责任明确、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也日臻完善。在司法上,环境司法专门化水平显著提升,司法解释、典型案例等日益丰富,预防性司法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实践中不断发挥作用。特别是,公益诉讼制度的“中国方案”日益成熟,环境公益诉讼不仅在数量上渐成规模,而且在范围上纵深扩展,适用规则逐步细化,为生态环境法律实施作出了重要贡献。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进一步完善我国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强化生态环境法律实施体系,以法治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让美丽中国更加美丽。

(作者系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