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在共同化解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重要作用,近日,甘肃省检察院与甘肃省司法厅会签并印发了《协同化解行政争议实施办法》(以下称《办法》),积极构建行政争议联合化解机制,推动形成共商共治、共享共赢的行政检察工作格局。
《办法》明确,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应当遵循尊重当事人意愿,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不违背公共政策和公序良俗,坚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检察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密切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行政复议监督优势,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涉及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房屋拆迁等重点领域行政争议案件,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执法类案件、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引起的行政争议案件,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领域行政强制措施或处罚的行政争议案件时,可以邀请检察机关通过释法说理、公开听证、调解和解、社会救助等方式协调化解行政争议。同时,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日常信息交换、案件情况通报、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讨化解行政争议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完善办案机制。检察机关在参与化解行政争议过程中,发现有关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对参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存在行政违法的普遍性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向其同级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