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成功调解一起再审涉企业纠纷案件。2020年,再审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该协议签订后,赵某向某房地产公司交纳购房定金2万元,首付款3万元,后因赵某无法用其单位所交的住房公积金办理按揭住房贷款,赵某遂要求某房地产公司返回其交纳的购房定金及首付款,该房地产公司不予返还,赵某将其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不具备解除的条件,判决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审查依法启动了再审。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就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诉讼意愿及案件事实进行了认真研判,考虑到双方的实际困难,从调解入手化解矛盾。为了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并有利于涉诉企业可持续发展,法官一方面向某房地产公司释明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案情利弊,引导其及时履行义务,树立企业良好形象,鼓励其克服困难早日还款。另一方面通过电话、短信等线上方式,向赵某说明某房地产公司当前的状况及履行支付义务的诚意,劝说赵某体谅房地产开发商经营的难处,尽量放宽还款期限,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最终,在承办法官多次沟通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握手言和。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立足司法职能,对涉企案件始终坚持调解优先,尽可能降低诉讼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依法保障和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努力提供一个让人民满意、经营者安心、消费者放心的法治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