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秦州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天水市首起盗伐林木案。
案情回顾
2019年,被告人沈某某通过某短视频平台了解到贩卖野生植物可以牟利后,从2020年2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沈某某单独或伙同袁某(另案处理)携带剪刀、手锯、绳索等工具多次前往天水市秦州区多地盗挖国家公益林区的五角枫、鸡爪槭、冷地卫矛等野生植物,并将所挖野生植物移种在自家院落,通过该短视频直播平台以“沈某盆景园林花卉”账户直播出售。2022年3月,被告人沈某某将盗挖的82株“金丝吊蝴蝶”幼株出售给袁某。经公安机关查证,2020年2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沈某某出售所挖野生植物牟利共计31050元。2022年5月,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沈某某家中查获盗挖的五角枫、鸡爪槭、冷地卫矛等野生植物218株,其中幼株166株。经鉴定,沈某某给袁某出售的82株植物及从沈某某处扣押的218株植物共涉及11个科13个属的16个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代表社会公众向法院提起了公益诉讼,认为沈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盗伐林木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的规定,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擅自进入国家公益林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人沈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并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追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沈某某将涉案218株植物移栽至天水市秦州区珍稀植物园,费用自行承担。被告人沈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宣判后主动缴纳全部违法所得及罚金,目前该案已生效。
近年来,秦州区法院作为天水市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法院,积极推行“保护优先、修复为主、绿色发展”的司法理念,探索生态修复司法新机制,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方式,最大限度修复生态环境,积极适用“补种复绿”“护林护鸟”“劳务代偿”等责任承担方式,建立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制度,真正做到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一判三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