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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借款?不一定,关键还得看证据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金昌 发布时间: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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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时代,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已成为常见的金钱支付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是不是有了银行转账流水就代表双方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呢?

相关案例


  2018年6月,李某受王某指示向赵某转账汇款8万元。2020年起,李某多次向赵某索要该笔款项未果,遂将赵某及王某起诉至金川区人民法院。庭审中,原告李某称其受第三人王某的指示将8万元款项出借给被告赵某,其与赵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要求赵某承担还款责任。但第三人王某称,原告李某拖欠其工程款未予清偿,而此时正值被告赵某需要向王某借款,故王某指示原告向被告转账8万元,以清偿所欠工程款并向赵某交付出借款项。被告赵某亦辩称与原告无借贷关系,借款是第三人王某出借的。这起借款事件因双方各执一词而陷入罗生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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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法官抽丝剥茧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发现原告仅提交了向被告赵某的银行转账记录,再无其它证据。而被告及第三人提交了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原告李某与第三人王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李某向赵某账户转账8万元,并无充分证据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合意。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故金川区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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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索要借款时,应对其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借贷的内容以及将资金交付给借款人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李某仅提供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而不能提供借款合同或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被告及第三人抗辩双方存在其他经济纠纷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此时举证责任再次转移至原告,原告李某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当然,李某可在取得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诉请返还借款的,被告抗辩称该转账实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形成并提供证据佐证的,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