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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还贷彰显诚信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金昌 发布时间: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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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张某及其丈夫李某向某银行借款20万元用于农业种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借款期限、利率等内容,并约定由王某、叶某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20年6月,借款人李某因故去世。借款到期后,经某银行催要,张某未偿还借款本息,王某、叶某等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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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某银行向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法院起诉后,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借款人李某已去世,其妻张某的经济情况不佳,为缓和双方矛盾,解决纠纷,承办法官一方面耐心倾听双方的陈述,另一方面细致认真地释法说理,希望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经过一下午的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张某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王某、叶某等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约定了还款期限。至此,该案顺利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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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理


  诚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当前,全社会都在倡导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诚信作为后盾。诚信是勤劳致富的帮手,更是每个人处世为人的行为准则和道德底线。每个人、每个企业都讲诚信,就能营造守信、有序、无欺诈的良好社会风气,使整个社会充满相互信任的正能量,就能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使企业拥有一个互帮互助的良好的营商环境,确保社会经济稳定、高质量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