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女,2011年11月进入庆阳市镇原县人民检察院工作,2014年取得国家司法考试A证。2011年11月至2017年3月在公诉科工作,先后担任书记员、助理检察员,2017年4月至今在镇原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工作,先后担任检察官助理、检察官。2018年6月至今参与未检工作。
李文自参加工作以来,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观点,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在工作中恪尽职守,出色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2012年度获镇原县人民检察院先进个人称号;2013年度获县级优秀公务员称号;2014年度获市级先进工作者称号;2016年度获县级优秀公务员称号;2017年度获县级优秀公务员称号;2018年获县级优秀公务员称号,获三等功;2020年1月被镇原县人民检察院评为优秀党员;2021年1月被镇原县人民检察院评为优秀调研文章撰稿人;2021年9月在第三届全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竞赛中,以第一名的成绩被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授予未成年人检察业务“业务标兵”称号;2021年度获全市检察机关先进工作者称号;2022年3月获得全省检察机关优秀法治副校长称号。
加强学习,提高素养,不断取得新收获
李文政治坚定,善于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始终坚持以复合型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始终将理论学习作为其自身的重要任务,始终以一个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做到勤学多想,努力增强党性观念,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强化法律专业知识,积极参与法律知识培训学习,提升法学理论素养;并注重多方面的学习提高,向一专多能发展,切实将办案实践和理论知识相结合,在思想上、政治上、业务上不断完善自己。
爱岗敬业 勤奋上进
李文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在一线办案部门办理刑事案件,担任书记员、检察官助理期间,协助办理案件300余件,担任助理检察员、检察官期间独立办理案件365件,其中办理涉恶案件4件,未检案件85余件,在未检业务集中统一办理的业务模式下,办理民事支持起诉变更监护权1件、未检民事支持起诉案件3件、撤销监护权案件1件、行政公益线索7件、未成年人救助案件1件。在监督落实“一号检察建议”方面积极作为,开展法治宣讲50余场次,2022年3月获得全省检察机关优秀法治副校长称号,协助未检负责人开展督查校园安全、疫情防控活动15余场次、“检爱同行、共护未来”专项活动6场次、关爱留守儿童活动2场次、校外培训机构排查专项整治活动2次。办理案件之余积极撰写案件信息,2017年2月撰写的《苟某交通肇事案》被庆阳市院纳入《典型案例汇编》,2020年5月撰写的《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庆阳市院《庆阳检察》刊物采用,被省检察院评为全省“维护民企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2022年5月撰写的《推动多方依法履职—综合保护未成年人得到妥善抚养照料》被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未成年综合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2年11月撰写的《镇原县S砖厂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以案促改,助力企业健康发展》在第三届“陕甘宁蒙”检察论坛活动中获得“三等奖”。2021年9月在全省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竞赛中,以第一名的成绩被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授予未成年人检察业务“业务标兵”称号,2022年1月被省检察院“检答网”专家组列为第九检察部(未成年人检察)解答组成员;2022年6月参与省检察院组织的第二期涉食品、药品和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教学培训活动。
严于律己 廉洁奉公
李文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时刻以检察人员办案纪律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抵制各种不良习气,从未做过有损党和人民利益的事。在工作期间,从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从未办过一次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能够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错误和缺点,听从指挥,圆满地完成了领导和同志们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在生活上,待人诚恳,团结同志,喜欢帮助她人,团结同志,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乐观向上的人生态度。
李文从业十余年来,是一个政治素质过硬、检察业务精湛、恪守检察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优秀检察官,忠于事实和法律,热爱检察工作,甘于奉献,开拓进取,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创造出了不平凡的业绩,用实际行动践行着检察工作者的责任与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