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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肃州:交通事故引纠纷 多元调解巧化解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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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机动车数量逐年递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有发生。随之而来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事故也大幅度增加,涉诉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为妥善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平维护受害人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受害者关心的理赔时限问题,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多元化解工作。


近日,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小额速裁庭李燕团队本着“司法为民”的理念,将“我为群众办实事”作为重要承诺,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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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2022年4月,被告王某驾驶车辆沿酒泉市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解放路与肃州路交叉路口处时,撞向原告李某驾驶的机动车上,发生碰撞后,被告王某驾车逃逸。经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此次事故造成原告李某车辆大面积受损,即使维修后也会存在大量隐患无法正常驾驶。原、被告双方对车辆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将被告王某及王某车辆承保的酒泉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办理 


当案件承办法官拿到该案件后,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被告王某和保险公司提出原告李某修理车辆花费过高,无法全额赔偿修理费用,必须对修理车辆费用的合理性进行鉴定后才能进行下一步赔偿。承办法官见庭前调解工作无法继续进行,便立即组织双方进行开庭,经过庭审答辩、举证、质证后,再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从法理、事理、情理等方面展开,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李某车辆各项损失费用3万余元。


肃州区法院将继续坚持司法为民理念,将便民利民落到实处,强化多元化解交通事故纠纷新机制,进一步高效、便捷处理事故纠纷,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交通文明是现代文明的一种,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座城市的文明程度,交通安全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也与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密切相关,请“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