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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非法捕鸟人”变为“义务护林员”——天水市检察院两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天水 发布时间:20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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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3月3日是“世界野生动植物日”,今年我国的宣传主题为“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共同推进物种保护”。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的设立不仅是给人类赞美美丽野生动植物的机会,更是提醒全社会加大打击野生动植物犯罪,保护生态环境迫在眉睫。近日,天水市检察院就办理的两起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与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非法捕鸟行为人对指定林地进行管护,以劳务代偿的方式弥补自己的行为对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损失。


“感谢检察官给我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我保证以后一定遵纪守法,当好护林员,爱护野生动物,还要告诉身边的人捕鸟是犯法的。”“就是的,我以后肯定再不抓麻料了,以后巡视林地的时候,碰上有抓麻料的我一定拉住不让抓。”调解现场,当事人刘某、罗某表达了自己保护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的决心。


2022年4月,当事人刘某为了自己观赏和牟利,在自家苹果地内多次设置地网捕捉朱雀(俗称麻料),共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北朱雀和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斑翅朱雀39只。而另一起案件的当事人罗某自2018年开始用“打笼”和“网套”的方式非法狩猎野生朱雀,在其出售野生朱雀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并从其家中查获并扣押21只野生麻料鸟,捕鸟网2张。两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同时对生态资源造成严重损害。


2022年9月,两起案件移送到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承办检察官对案件卷宗进行了详细审查,并就两人非法捕鸟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向野生动物保护专家咨询意见。专家表示,刘某、罗某非法猎捕野生朱雀,对个体、种群及整体生态产生了不良影响,导致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受损害,其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鉴定,刘某猎捕的野生朱雀总价值23700元,罗某猎捕的野生朱雀总价值14100元。


同年11月,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就刘某、罗某非法猎捕野生朱雀的行为分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其对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损失。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了解到被告刘某、罗某都是当地农户,靠种地维持生计,家庭经济比较困难,无力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综合考虑两人认罪悔过态度及家庭条件,检察机关提出刘某、罗某以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经过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前期磋商沟通,2023年2月7日,在甘肃矿区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同刘某、罗某进行了庭前调解。麦积区林草局和刘某、罗某所在地村委会派员参加案件调解,就劳务替代方式、监督管理等细节发表意见。调解现场麦积区林草局与被告刘某、罗某分别签订劳务代偿协议。由刘某、罗某分别负责天水市麦积区774亩、500亩指定林地管护,按照每天看护时间不少于8小时,每月不少于22天的标准履行看护职责,麦积区林草局及刘某、罗某所在地村委会负责具体监管。


“以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生态修复责任比单纯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更有教育意义,现在刘某和罗某既是护林员,也是保护野生动物最有说服力的普法宣传员。”承办检察官介绍道。


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提高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采取劳务代偿的方式,不仅体现公益诉讼恢复性司法理念,同时彰显检察机关的司法温情,有利于教育引导当地群众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公共利益,守护绿水青山。这些特殊的“护林员”将与众多致力于环境保护的工作人员一起,穿梭在绵延不绝的大山之中,以实际行动弥补自己的错误,为野生动植物保护作出自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