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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秦州区法院审结首起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天水 发布时间: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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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4月21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熊某某、丁某某、喻某某、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熊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丁某某商议到天水市麦积区某镇通过电鱼手段捕捞野生鱼类之事,丁某某联系被告人喻某某,喻某某联系被告人先某某共同捕猎野生鱼类。后丁某某携带电鱼工具驾车和熊某某、喻某某、先某某来到天水市麦积区某镇附近的河边(该河流属于长江流域嘉陵江水系,属于禁渔区,案发时系禁渔期),四人将丁某某车内电鱼工具取出后,由熊某某背载电鱼工具电瓶一个、增压器一个及正负极杆子各一个在河内捕捞鱼,丁某某用抄网捕捞被电晕的鱼,喻某某、先某某用鱼桶装鱼。当日13时许,公安民警和某镇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发现熊某某、丁某某、喻某某、先某某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遂将其抓获,并在现场查获作案工具及捕捞的野生鱼63尾。


  经七人合议庭评议后,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丁某某、喻某某、先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熊某某、丁某某、喻某某、先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侵害了渔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判处被告人熊某某等人单处罚金并共同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赔偿金3400元,用于案涉水域资源保护和禁捕工作。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并当庭缴纳罚金及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赔偿金。


  “电捕鱼”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一种捕捞方式,“电捕鱼”对捕捞对象没有选择性,会直接导致电捕区域水生生物死亡,侥幸逃脱的鱼类其生理功能会遭受不同程度损伤,运动能力、捕食能力、抗病能力和识别能力都会显著降低,并极易导致不育造成鱼类遗传特性发生变异,鱼类资源逐渐衰竭甚至灭绝,从而严重威胁到人类生存环境的平衡。“电捕鱼”释放的电流还会对鱼类的饵料生物造成伤害,对浮游动植物和底栖生物有极高的致死作用,未捕捞上来的死鱼沉至水底腐烂后影响水质,造成水环境的次生污染,进而导致整体水域“荒漠化”。



  天水地处六盘山、陇中黄土高原和秦岭山地交接处,地跨长江、黄河水系,中北部渭河水系属黄河流域,南部嘉陵江水系属长江流域,素有“陇上小江南”之美称,案发地正处长江流域嘉陵江水系。该案系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作为天水市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法院以来审理的第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合议庭在审理此案时严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的重要指示,积极响应“长江大保护”号召,认真探索破坏生态环境多样化修复,灵活运用多种责任承担方式,构建多元化修复模式,确保实现惩治违法犯罪、赔偿经济损失、修复生态环境、普法宣传教育“一判四赢”的目标,为天水市生态环境提供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