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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薯冒充种薯卖,批捕!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省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3-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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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定西市临洮县检察院依法对贩卖假种子的王某某、谢某某以涉嫌销售伪劣种子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据悉,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谢某某将从外省拉来的马铃薯商品薯冒充种薯在临洮县某地向多名农户出售,种植面积达到211亩,造成经济损失达149万余元。


办案中,检察官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在全面细致审查案卷材料后,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谢某某作出逮捕决定。


“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的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农业生产安全,损害农民合法权益,及时、准确打击该类犯罪,检察机关责无旁贷。”办案检察官表示,将以“三抓三促”行动和主动创稳行动为契机,持续从严惩治制售伪劣农资犯罪,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积极参与农资安全领域综合治理,能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种业振兴,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农户购买种子时要到经过备案的正规门店购买,索取购买凭证;要与经销商充分交流,了解种子特点,因地制宜选择真正适合的种子;在买种后应当保留购买凭证、种子外包装袋和少量种子样品,以备出现问题进行相应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