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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喷洒农药“闯祸” 法官下“绣花功夫”巧调解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白银 发布时间:202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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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进步,无人机等新型农业科技装备发展迅速,广泛运用到日常农业生产中,但如果无人机操作不当,则有可能造成经济损害,出现新科技“助农”变“误农”的尴尬局面。


近日,白银市景泰县法院上沙沃法庭多次深入现场调查,妥善调解一起无人机喷洒农药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获得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


无人机喷洒农药

“误伤”地邻辣椒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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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被告韦某某雇用被告梁某某的无人机对自己种植的玉米喷施农药以除草。6月9日,与被告韦某某耕地相隔200米左右的原告王某某种植的辣椒大面积出现叶面卷曲、枯黄现象。经县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和县农机服务中心现场勘验,草窝滩乡政府组织相关各方调解无果后,原告王某某起诉至景泰法院要求韦某某、梁某某赔偿其损失19.4万元。


法官深入田间地头

实地调查现场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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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沙沃法庭庭长卢清山在接到诉状后没有立即立案,而是去现场实地勘查,此时离原告发现辣椒受害已过去十天,期间原告已喷施解药,作物叶面卷曲、枯黄现象仍存在,但出现好转迹象。立案后,卢清山带领法官助理、书记员再次到现场勘查,发现辣椒长势明显好转,对比周边没有受药害的同品种辣椒并无差异。又过了十余天,卢清山第三次现场勘查时发现辣椒已普遍开花挂果,遂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引导双方当事人分别查看比对了受害辣椒和周边辣椒的长势,双方当事人均承认原告种植的辣椒长势相对滞后,但总体生长无问题。


情理+法理+事理

耐心调解定分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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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过程中,二被告指出在此之前席某对地邻更近的玉米地也进行过飞防作业,不能排除同样会对原告辣椒造成影响的可能,故对原告诉状中仅有两位被告提出质疑。


卢清山考虑到如果不能确定损害原因,就无法确定责任人,但若要申请司法鉴定,一方面因韦、席喷施的农药相同,无法确定谁是最终责任人,另一方面鉴定费用昂贵,比辣椒的损失都大,得不偿失。从多方面因素考虑,判断药害与韦某某、梁某某的关系更大,也建议原告对自己的损失合理估算,尽量避免通过司法鉴定程序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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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清山结合典型案例,就本案提出了可行性建议,并有针对性地从“情、理、法”多角度引导双方当事人理性思考、互谅互让。最终,原告同意在一万元以内计算损失,双方在不考虑其他人有无造成损害可能性的前提下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各赔偿原告王某某辣椒经济损失3000元,并当庭支付,原告不能就后续损失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被告梁某某至少无偿提供无人机对原告王某某受损的13亩辣椒喷施农药8次。至此,一场因农药“飘移”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得到妥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