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庆阳宁县人民法院三日诉前成功调解7件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被拖欠近十年的120余万工程款全额转入法院执行专户,并第一时间向申请人支付。
2012年至2013年,申请人孟某、李某、王某、姚某、何某、尉某、魏某与甘肃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就宁正二级公路路基二、三、四、五标段分别签订施工合同,该工程发包方为某县交通运输局。工程竣工后,分别于2012年至2015年进行结算,甘肃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孟某402102元、李某220000元、王某200000元、姚某136628.04元、何某121065.83元、尉某80358元、魏某42980元,共计1203133.87元。孟某等7人分别向宁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甘肃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县交通运输局分别支付拖欠工程款。宁县综治中心接到案件后,将案件分流给几名调解员调解。调解过程中,由于案情复杂,二被申请人相互扯皮,致使诉前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10月11日,李某要求立案审理,诉前调解办公室接到诉讼材料后,当即与甘肃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联系,该公司对拖欠7名申请人的欠款数额无争议,但因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用其账户无法出具税票,不能支付工程款,且某县交通运输局一直未给其支付下余工程款。指导法官与某县交通运输局联系,交通局表示,只要该公司将税票交来,可以支付工程款。当天,在指导法官协助下,调解员传来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甘肃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甘肃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某县交通运输局从拖欠其工程款项中优先支付李某工程款220000元,由李某提供220000元纳税票据。达成协议当天,法院按程序即时进行司法确认。
随后的两天时间里,调解员按照前案程序,在当事人达成诉前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对其他6案依法进行司法确认,接着宁县法院立即向某县交通运输局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县交通运输局在三天内向宁县法院执行专户转入7案执行款共计1203133.87元,使案件当事人的权益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了保障。
调解成功后,双方当事人对指导法官及调解员竖起大拇指说:“宁县人民法院这才真正是为人民群众办了实事,办了好事,效率之高,前所未有,值得敬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