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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检察院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张曦云 发布时间: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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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庆阳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今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情况,并发布10起典型案例。


一、朱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朱某在甘肃某建筑公司庆阳办事处担任经营部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该公司用于工程招投标的资金40万元,其中1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30万元用于网络赌博。2019年9月,朱某与他人合伙成立某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后陆续在庆阳境内成立多家分公司。2020年8月1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朱某17次将某水利水电公司多家分公司对公账户内资金121.39万元转至其个人账户用于网络赌博。2020年1月至2020年8月,朱某多次挪用公司资金203.6万元参与网络赌博。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以朱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履职情况】


2021年3月24日,西峰区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批准逮捕朱某。2021年6月22日,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朱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向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针对甘肃某建筑公司庆阳办事处、某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及其分公司管理中存在的漏洞提出检察建议。2022年5月27日,西峰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朱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8万元。朱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特别是民企高管、采购、销售等关键岗位人员侵占、挪用企业财产,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影响民企健康发展。检察机关依法加大对民企内部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坚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同时,在办理案件时,为企业及时提供法治体检,帮助民企去疴除弊,完善内部治理,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二、蔡某、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7年,蔡某、李某共同注册成立A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分别注册成立了B生物科技有限公司、C新能源有限公司后,从税务机关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255份和增值税普通发票3670份。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李某在B公司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宁波两家公司虚开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30.83万元,价税合计221.72万元,获利14.29万元,蔡某在B公司、C公司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宁波两家公司虚开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37.97万元,价税合计272.4万元,获利3.6万元。案发后宁波两家公司向当地税务机关补交税款。2016年6月至2019年1月,蔡某利用A公司、B公司、C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29份,开票金额合计515.91万元,李某利用A公司、B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95份,开票金额合计321.33万元。庆城县公安局以蔡某、李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移送起诉。


【检察履职情况】


庆城县检察院充分发挥公诉引导侦查作用,协同公安机关进一步查证相关事实,最大限度追赃挽损。2022年10月27日,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蔡某、李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2月28日,庆城县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蔡某、李某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虚开骗税导致国家税款严重流失,破坏正常的经济税收秩序。检察机关加强与税务、公安等六部门的协作配合,坚持贯彻持续打击、依法惩治、强化震慑、有效治理的总体要求,紧盯“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以零容忍的态度对虚开骗税违法犯罪行为重拳打击,维护税收秩序,护航国家税收安全,警示企业依法守规经营。


三、杨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案情】


杨某系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某房地产公司)出纳,负责某房地产公司发包给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某建设公司)的项目施工材料供应。2020年8月3日,杨某给某建设公司供应了50万元的木材,通过街边小广告联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人员,虚开50.2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5.87万元手续费后,收到对方邮寄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44.42万元,税额合计5.78万元,价税合计50.2万元。后杨某让某房地产公司会计将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某建设公司,向税务局进行认证,共抵扣增值税5.78万元。案发后,杨某投案自首,与某建设公司补缴了增值税5.78万元,企业所得税9921元,滞纳金1126.7元。环县公安局以杨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履职情况】


环县检察院深入涉案企业,对企业近三年的销售、纳税、吸纳就业等经营情况调查了解,评估案件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针对调查中凸显的某房地产公司管理制度存在不健全的问题,及时提出推动企业合法规范经营建议,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公司管理制度。结合杨某自首、认罪认罚、与某建设公司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接受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等情节,对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同时,充分考虑促发展、保就业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等因素。全面综合评估办案效果,既保证依法惩治犯罪,尽力挽回国家损失,将犯罪所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又积极采取措施,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经营,防止“案子办了,企业垮了”的情况发生,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份唐某在庆城县租赁店铺销售男装,在店铺门牌、形象墙上装有“shanshan”及“上海杉杉”字样,并放大凸显“杉杉”二字。唐某在西安市谭某(另案处理)经营的服装店购进标有“杉杉”品牌的服装,又将从谭某处购买的服装吊牌(商标许可人:上海杉杉服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交给西安市其他七家服装店,用以更换其购进的服装吊牌,并要求店主在合格证上打印“品牌:杉杉”字样,服装领标更换为“杉松”图标。唐某未经“杉杉”商标持有人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共计进购服装558件以“杉杉”品牌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8.42万元。2022年10月9日,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上海杉杉男装店查获未销售的“杉杉”牌服装49款206件,价值12.47万元。庆城县公安局以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履职情况】


2023年3月1日,庆城县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唐某,同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继续侦查取证的意见。2023年5月25日,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6月29日,庆城县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庆城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保护商标权利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商标不仅是商品的标识,也是品牌声誉的象征,是企业的重要财产,制假售假侵害企业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依法惩治。检察机关一体发挥刑事、行政、公益诉讼部门检察职能,综合履职,并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消费者权益,共同净化市场环境,促进各市场主体依法公平竞争,为营商环境更优更可持续不断注入检察力量。


五、王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初,张某(另案处理)在西峰区经营酒行期间,与贵州省怀仁市某国台酒专卖店销售员王某相识。后张某与王某达成订购茅台1935白酒的口头协议,约定每瓶单价1000元。王某联系做假冒白酒生意的陈某(另案处理),陈某购买了茅台1935白酒包装原材料和散装白酒,联系做专业假酒包装的人员进行包装,成箱后联系物流公司快递至庆阳市西峰区张某经营的烟酒行。2022年5月8日至2022年6月28日,张某收到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1935白酒35箱,共计210瓶,向王某支付20.5万元,王某非法获利14.25万元。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以王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起诉。


【检察履职】


2023年1月16日,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4月28日,西峰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典型意义】


制假售假侵犯企业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对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犯罪坚决依法打击,对涉及民生领域犯罪坚决依法严惩。保障群众高品质健康生活,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和合法有序的经营环境,始终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六、户某骗取贷款案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庆阳市某煤炭公司法定代表人户某以经营的煤炭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庆阳某银行东大街支行行长王某(另案处理)提出贷款300万元的需求,户某办理了一份面积为21898平方米的虚假《不动产他项权证》,向该银行抵押贷款,庆阳某银行发放了300万元贷款。2017年6月贷款到期,户某无力偿还,找到王某再次以虚假《不动产他项权证》抵押贷款530万元。户某偿还部分本金和利息后再无力偿还,截至案发,给庆阳某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16.8万元。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以户某涉嫌骗取贷款罪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履职】


2022年4月26日,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户某涉嫌骗取贷款罪向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6月28日西峰区人民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户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在审查户某骗取贷款案中,西峰区检察院认为庆阳某银行某支行行长王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建议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经过侦查,对王某以违法发放贷款罪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11月14日西峰区检察院已王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向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5月26日,西峰区人民法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典型意义】


骗取贷款罪在金融领域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行为人往往以欺骗或者内外勾结等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给金融安全埋下隐患。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骗取贷款等金融领域违法犯罪,坚持双向打击,既打击高风险金融机构外部人员犯罪,也打击高风险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犯罪,及时有力惩治犯罪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银行等金融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和金融安全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为经济社会长远健康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七、蒋某职务侵占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蒋某担任某农村合作银行柜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销户提前支取、空存、诱导储户重复输入密码等手段,偷支储户资金21笔119.98万元,给其持有的他人账户空存资金3笔14.97万元,共计侵占银行资金134.95万元。蒋某将偷支和空存的资金分别转入其持有的他人账户,再转入其本人账户,用于网络赌博。宁县公安局以蒋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履职】


2022年9月21日,宁县人民检察院对蒋某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2022年12月20日,宁县人民检察院以蒋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5月30日,宁县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蒋某有其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蒋某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农村合作银行作为服务农村发展最主要的金融机构,其资金安全既关系企业本身健康发展,也关系当地群众切身利益。侵占农村合作银行资金不仅会对金融体系造成重大潜在风险,损害经济秩序和群众信任,还会对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检察机关从保护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和繁荣的角度出发,严厉打击该领域职务犯罪,有力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机构风险,坚决助力银行守护资金安全,为优化营商环境和地方经济发展不断注入检察力量。


八、李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23日,李某注册成立某保健用品店,该店主要经营保健用品及夫妻用品。2023年2月1日李某在网上购买4类保健品共计40盒,将34盒投放于该保健用品店无人售货机进行销售,至案发已销售22盒,共计1791.2元,获利1095.2元。2023年3月10日,庆城县公安局从某保健品店无人售货机内查获4类12盒保健品,经鉴定:其中1类检出他达拉非成分,3类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庆城县公安局以李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履职】


2023年5月22日,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7月18日,庆城县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952元;责令李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向社会警示危险。


【典型意义】


他达拉非和西地那非是处方药,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食用加入他达拉非和西地那非的食品可引起头痛、恶心、视觉异常等不良反应,超量食用会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止添加的物质,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也侵害了不特定人群的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严打态势,对食品领域违法犯罪重拳出击,为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保驾护航。


九、刘某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至2022年9月,刘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抖音、快手及微信视频号发布大量香烟销售信息。网民浏览其发布的信息后,有购买意向的便添加刘某为微信好友,商定购买香烟的品种、数量,通过支付宝或微信向其支付购烟款,刘某联系上家以快递方式发货,向多人销售伪劣香烟。刘某非法销售伪劣香烟金额33.18万元,非法获利3.32万元。宁县公安局以刘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履职】


2022年10月26日,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批准逮捕刘某,同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继续侦查取证的意见。2022年12月21日,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6月29日,宁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


【典型意义】


生产、销售假冒烟草制品,妨害国家烟草管理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不仅破坏正常社会经济秩序,而且侵害公民身体健康。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加强与公安、法院、烟草、邮政管理等部门协作配合,依法惩治涉烟违法犯罪,为营造健康、公平、有序的烟草市场环境,保障国家税收和维护消费者权益,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十、秦某等44人与某建设公司、任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8日,某县民政局与甘肃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签订《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约定该县福利中心建设项目由某建设公司负责承建。同年8月10日,某建设公司与任某签订《建设项目主体劳务承包合同》,将该建设工程劳务部分分包于任某。2021年3月至10月,秦某等44人在该建设工程中从事钢筋混凝土工作。工程竣工后,某建设公司仅向秦某等人支付部分劳动报酬,剩余44万余元未付。秦某等44人多方讨要无果后,生活陷入困境,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支持起诉。


【检察履职】


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依法调取了中标通知书、合同等证据,并实地走访涉案企业、询问相关人员后得知,某建设公司长期拖欠劳动报酬系受新冠疫情影响,民营企业经营困难,相关建设工程款项未支付到位,致使企业垫资较大。了解原因后,为促进农民工劳动报酬“一站式”解决,正宁县检察院能动履行检察和解、支持起诉等职能手段,同步推进司法办案与矛盾化解。一方面通过公开听证、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与人社局、建设单位等共同研究解决方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另一方面,积极汇报当地政府,对企业多渠道、多形式进行帮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2023年4月,秦某等40人劳动报酬全部支付到位。


【典型意义】


做实做细检察和解与支持起诉,同步推进司法办案和矛盾化解,推动塑造和谐共赢的营商环境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义不容辞的职责使命。检察机关在履行支持起诉职责中,找准民事检察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创新工作方式,优化工作措施,一方面支持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合法讨薪,以“检察听证+和解”一站式解决纠纷方式,促成当事人握手言和,有效防范化解了群体性讨薪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另一方面延伸工作触角,深入调查了解企业长期拖欠劳动报酬的症结所在,从平等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出发,主动联合多部门协作,制定解决方案,帮助企业纾困解围。在准确把握支持起诉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等功能价值下,努力实现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合法权益的双向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