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卡
帮忙接收转账、套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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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天降馅饼”,而是触犯法律!
12月8日,陇南市文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隗某、刘某、王某甲等9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初,被告人隗某通过某个聊天软件结识一男子,该男子称有挣钱的路子,需找人提供银行卡帮忙转账取现,且按照转账金额的百分之七给隗某提成,隗某即答应了对方。随后,隗某将此事告诉被告人刘某,并告知刘某操作转账、提取现金可以获得每天2000元的工资报酬,刘某随即答应并承诺找到联系提供银行卡的人。之后刘某联系到唐某(另案处理)让其招揽出借银行卡的卡主,唐某将这事告知了被告人王某,王某借用劳务公司的便利,联系到了被告人彭某、沈某、胡某、张某(另案处理)等人提供银行卡提取现金并承诺给予好处费。2022年3月期间,被告人隗某、刘某、王某等9人通过“分工”,经手机转账、自动取款机取现、收款码转账等方式,将通过出借银行卡取得的诈骗资金拆分转账取现转交给上线,隗某、刘某、王某等9人共转移诈骗资金60余万元,取现11.36万元,违法所得1100至4500元不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隗某、刘某、王某等9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合议庭严格遵照庭审程序,审判长有序引导,控辩双方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针对案件事实、罪名定性、证据焦点等发表意见,整个庭审规范有序。由于该案涉案人数较多,将择期进行宣判。
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指的是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自然人犯此罪的,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