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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平川区法院水泉法庭“点线面”融合打造“新枫景”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白银 发布时间: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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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小法庭”服务“大民生”

——白银市平川区法院水泉法庭“点线面”融合打造“新枫景”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水泉法庭位于文化底蕴深厚,历史遗存丰富的水泉镇,辖区人口6万余人,有水泉、王家山2个乡镇,还有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王家山煤矿、兴电工程管理局2家国有企业。同时,中兰高铁、国家储备林等重大建设项目纵穿辖区乡镇。


根植基层,服务一线。近年来,水泉法庭锚定打造人民群众“家门口”、企业项目“零距离”的枫桥式人民法庭工作目标,通过“点线面”融合打造“新枫景”,积极服务乡村振兴,保障经济建设,奋力书写司法助力基层社会治理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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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中院调研水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水泉法庭调解室工作


以服务大项目为“点” 

精准护航区域发展


“谢谢法官,如果这件事得不到解决,将影响到工人工资和工程进度……”看到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工程项目负责人动情地说道。


水泉法庭虽然只有1名员额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但服务的却是大项目。


在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兰客专甘肃段2标项目中,原告宁夏某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威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发生纠纷,如果这一纠纷不能及时解决,不仅牵扯农民工工资等民生问题,而且会影响到项目总体工程进度。对此,水泉法庭快立快审,采取多元调解模式,仅用18天就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及时履行相应义务,保证了建设项目的稳步进行。


这仅是水泉法庭服务大项目的一个缩影。


近年来,水泉法庭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既依法审理常见民事案件,更集中精力及时高效审理“大项目”案件。


辖区内的中兰高铁项目、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乡村振兴项目等施工引发的民事纠纷改变了法庭传统案件受理类型。水泉法庭克服案多、人少、案件类型复杂化等不利因素和困难,树立“民生就是审判、效率就是成绩”的理念,及时有效化解了一系列矛盾纠纷,服务“大项目”稳步推进。


以延伸服务为“线” 

深度融入基层社会治理


“以前看法院审案子都是在电视上,许多细节都看不到。现在庭审就摆在眼前,让人感觉既威严,又亲切,还能学到许多法律知识。”在水泉法庭巡回审判的一起建筑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名旁听的群众说道。


只有把司法服务的触角向一线延伸,才能把问题解决在老百姓身边。


为进一步延伸司法服务职能,将纠纷化解在前端、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水泉法庭不仅成立了辖区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驻庭工作室,还在村委会设立法官联系点,同时运用多种信息化调解平台,推动人民法庭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为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助力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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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泉法庭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开庭审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要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诉前,还应当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


对此,水泉法庭有着清醒的认识并付诸行之有效的行动。


对内,通过大量案件调解实践,重点抓好对2名驻庭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指导培训;对外,扩大和延伸派驻法庭调解室的职能优势,邀请调解组织走进来,通过学习调解技能、现场观摩和参与案件调解,接受“零距离”“实战化”指导培训。


同时,对人民调解组织啃不下的“硬骨头”,组织法官主动走出去,实地开展协助和指导工作,既化解了疑难纠纷又传授了调解方法、普及了法律知识。


“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必成”。水泉法庭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以解决企业实际问题为抓手,优化司法服务,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力量纳入多元解纷体系,积极培育、聘请善于化解涉民营企业纠纷的人员作为法院特聘调解员,以“不伤面子、不伤和气、不花钱、不跑题”的方式化解各类涉企纠纷,倾心画好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同心圆”。


以多方联动为“面” 

助推诉源治理见实效


“没想到我们两家多年的纠纷,这么高效就解决了,有了法院这份调解协议作保障,心里踏实多了……”今年8月,水泉法庭运用诉调对接机制,成功调解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刘某不无感慨地说道。


水泉法庭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助力打造以源头预防为先、非诉机制挺前、法院裁判终局为核心的诉源治理体系,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促进辖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以避免婚恋纠纷引发其他严重后果为例,水泉法庭与乡镇综治部门建立婚恋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在受理案件的同时,向双方释明诉讼期间实施家庭暴力就是妨害诉讼,将依法进行司法惩戒,对有暴力倾向的及时与乡镇综治部门、村委会联动,将隐患控制在萌芽状态。


同时,水泉法庭与两个司法所建立了诉源治理机制,指导司法所建立“诉源治理防范群”,将易产生纠纷的个体纳入群,法庭对具有潜在风险的问题提出法律风险防控预案,并将相关注意事项推送给司法所,再由司法所结合实际发到群里,以规范群众经济往来秩序,推进诉源治理。


经济往来“行为规范”“事实清楚”“诚信守约”,自然就少了纠纷诉至法院,达到减少群众诉累和节约司法资源的双赢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