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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宕昌:房屋漏水“冷”了邻里情 诉调对接“暖”了两家心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张曦云 发布时间: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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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家住陇南市宕昌县的冉某江一纸诉状将杨某军与宕昌县Y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Y公司)起诉至宕昌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军与Y公司赔偿房屋装修、家具用品损失和房屋租金共计33450元。


宕昌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受理案件后,详细了解了该案件相关情况:冉某江与杨某军均系宕昌县X小区业主,宕昌县Y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Y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冉某江于2022年3月将其购买的位于宕昌县X小区B幢 2单元202室房屋进行了装修后入住。2023年10月4日,Y公司工作人员向冉某江打电话称,因冉某江楼上房屋(302室)的水闸打开未关闭,房屋积水严重,已蔓延至1楼,冉某江遂让其亲属开锁后进房查看,发现其房屋顶部漏水严重,帮其对房屋积水进行了清除,但已造成冉某江房屋墙面、吊顶、定制衣柜、高低床及床上用品等不同程度受损。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案情明了,适宜用诉调对接来解决,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对接宕昌县综治中心进行调解。县综治中心指派调解员郑东红负责该案件。


接到调解任务后,郑东红与综治中心工作人员对于财物损害和房屋浸泡情况进行现场查看,详细了解情况后联系双方当事人到县综治中心进行调解,县综治中心同时邀请法院、司法局、住建局工作人员到综治中心协助调解。杨某军情绪有些激动:“我正准备装修,水龙头都没有装,房子还没开始装修就发生了这糟心事,是Y公司的过错,我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Y公司认为,漏水事件归根到底是杨某军没有关水闸造成的,让其承担赔偿责任于理不合。杨某军与Y公司互相推诿,均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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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人员见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进行释法明理“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杨某军作为302户主,由于没有关闭水闸,导致出现漏水情况,存在过错;漏水虽然不是Y公司造成的,但是漏水持续了四个小时,水蔓延至1楼Y公司才告知住户进行处理,足以证明Y公司疏于管理,导致损失扩大,因此Y公司也应承担责任。”


经过调解员的劝解和释法,杨某军与Y公司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赔偿数额存在异议,经过调解员和各工作人员情理法并用进行调解后,双方达成了协议,杨某军与Y公司向冉某江赔偿14000元,后期房屋修复费用由杨某军与Y公司共同承担。


“太感谢你们了,这么快就解决了问题,现在房屋装修已经在修复中了,预计12月中旬就能入住了。”在后期回访中,冉某江向工作人员道谢,至此,一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通过诉调对接妥善化解,既维护了邻里和睦,又减少了当事人诉累,达成了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