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男)与赵某(女)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已年满5周岁。孩子自出生后,患有严重的肾衰竭疾病,需要经常住院复查治疗,且每次复查治疗都是一笔不菲的支出,这使原本贫穷的家庭雪上加霜。王某为给孩子治病,经常在外打工挣钱,赵某在家抚养孩子。后因孩子病症加重,王某的收入已不能维持相应开支,夫妻两人因孩子治病问题产生分歧,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2023年12月,赵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王某同意离婚,但二人都不愿意抚养孩子。经法庭调查核实,夫妻两人均不愿意抚养孩子是因为孩子治病花费较大、无力支付。为了维持家庭和睦和孩子健康成长,法庭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法院作出了不准离婚的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虽均同意离婚,但对于婚生子的抚养却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互相推诿,甚至视其为累赘并有遗弃的嫌疑,此种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其次,尽管双方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但离婚案件不只涉及夫妻感情,同时还有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探视问题,把子女问题妥善处理好的重要性,并不亚于是否给夫妻双方判决离婚的重要性。最后,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因孩子有缺陷或患有其他疾病等就放弃抚养孩子。因双方均不愿意抚养孩子,如果法院强行判决孩子归某一方抚养,抚养一方会视为一种负担,对孩子的伤害更大,故判决不准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