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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行政复议优秀案例发布(二)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省司法厅 发布时间: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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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学习宣传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促进行政复议办案规范化,达到“办理一案、规范一片”效果,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结合“行政复议质量提升年”活动,在全省组织开展了行政复议优秀案例评选活动。此次评选通过市县两级行政复议机构逐级评选推荐,由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综合考量案件类型、办案效果、典型意义等因素,最终评选出10个“甘肃省行政复议优秀案例”,现予以发布。


案例二


某公司不服某局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案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某局


申请人经营的面皮在市场监管局的监督抽检中,因硼砂(以硼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被申请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元整,并处罚款1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认为供货单位给其出具的国家规定的《食品购货凭证》(电子一票通)是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制的,上面印有凭证二维码及微信码。该凭证上供货单位还承诺“以上商品均已履行进货检查验收法定程序,索验票证齐全。”因此其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涉案食品是安全的,同时涉案食品并未销售造成实际损害。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认定部分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处罚结果明显过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案件办理情况】


本案审理中重点聚焦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与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是否适当。


申请人超市购进的面皮经检验确实含有硼砂(以硼酸计),该硼砂属于“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食品”,含有硼砂的面皮自属《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但是,本案中申请人从供货单位某经销部购进面皮并索取了该经销部出具的由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制的印有二维码的《食品购销凭证》(即“电子一票通”)。该“电子一票通”是依据《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甘政办发〔2014〕14号)第二十条的“商场超市全面应用甘肃省食品经营电子管理系统,负责网上核实相关信息和现场进货检查验收,建立电子进货台账,索取供货方出具的电子一票通。与入场经营者签订食品经营管理合同时,应将追溯系统使用要求相关条款加入合同......”的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监制的凭证,申请人正是基于对“电子一票通”的信赖而确信能够出具“电子一票通”的即是合法的供应商且供应的产品合格。结合申请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涉案面皮全部检验未进行销售亦未造成社会和人员危害、申请人能配合调查等情形,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原行政处罚决定为对某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将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列为不予处罚情形,体现宽严相济。其还强调“过罚相当”,即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过罚相当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裁量既要全面考虑依法应当考虑的案件因素,也要排除依法不应当考虑的案件因素,做到裁罚公正合理。本案中,12元的“微小”商品价值与10万元的罚款形成巨大差距,简单的“一罚了之”不仅给小规模经营者增加了经营负担,也不符合指引、促进被处罚者合法合规经营的立法目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新时代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将这一要求从“纸面上”反映到“行动中”,执法者对法律原则、法律精神的深刻体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