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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农通行权起纠纷,法官田间地头解民忧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张曦云 发布时间: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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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礼县人民法院盐官法庭地处247国道,其辖区内乡镇依据当地地理优势,多以种植苹果为主要经济来源,法庭受理民商事案件亦多为因苹果交易引起的经济纠纷及种植苹果所用果园土地权益纠纷,法庭也因此被当地果农亲切的称为“果园法庭”。近日,礼县盐官法庭快速化解了一起相邻通行纠纷案,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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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陈甲和被告陈乙是陇南市礼县祁山镇某村同村村民,两家承包地相邻。因特殊地形,陈甲耕种土地必须要从陈乙的土地通过,双方因道路通行问题时有纠纷产生。2016年双方矛盾激化,陈乙在陈甲必经的道路上挖掘一条长约16米、宽约1.2米的壕沟,致陈甲无法通行,陈甲遂将陈乙起诉至礼县人民法院。后经礼县人民法院审理、强制执行,陈甲的通行权得以保障。2023年双方再次因琐事发生矛盾,陈乙即在陈甲必经的道路上栽种果树、挖掘土坑,阻碍陈甲通行。双方矛盾再次激化,经村镇多次调解未果,陈甲一纸诉状将陈乙诉至礼县法院。案件受理后,礼县盐官法庭办案团队意识到两家这积累了七年多的矛盾必须要谨慎对待,遂在短期内前往该村进行实地勘验。


经勘验,陈乙在案涉土地东南角开挖了一个南北长约1.6米、东西宽约1.5米、深约0.6米的土坑,并在陈甲必须通行的道路上栽种六棵苹果树。陈乙的行为对陈甲的种植、打理果园及通行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盐官法庭办案团队根据具体案情,对双方现场进行耐心地释法说理,摆事实、讲道理,温情劝解双方,在实地做了多次调解工作后,原告陈甲和被告陈乙均表示愿意放下矛盾,握手言和,双方多年的矛盾就此得到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