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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起纠纷 公正调解促和谐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张曦云 发布时间: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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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拆迁的规模不断扩大,有力推动了城市的发展,也带来了诸多问题,近日,白银市白银区综治中心充分发挥诉调对接工作优势,成功调解了一起由房屋拆迁引发的合同纠纷,有效保障了被拆迁群众合法权益。


2016年8月31日,原告王某与被告甘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双方约定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原地回迁安置”方式征收原告位于白银市白银区四龙路的住宅,并向王某支付“大选小”差额款、装修款等共计58408.4元。其后,王某依约腾房并向被告交付被征收房屋。2021年,房地产开发公司向王某交付房屋,但迟迟未支付差额款和装修款。多次催要无果后,王某将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至法院。


白银区法院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第一时间将该案流转至白银区综治中心进行调解。白银区综治中心专职调解员李秀微、牛艳霞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你就说,你们这钱啥时候给呢。当时说好的,这都多长时间了,你们这帮人说话不算数……”原告王某生气的质问。“你看你这个人,房子我们是不是按期给你交付了,要不是房款迟迟没收回来,就你这点钱,我至于拖着不给嘛……房地产公司的负责人也在大声的解释。


鉴于双方的情绪都很激动,调解员采取了“背靠背”的调解方式。调解员了解到,房地产公司没按期付款的主要原因是很多业主因为各种问题没有交清尾款,导致房地产公司资金紧张。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的规定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深入讲解了拆迁补偿的责任和义务。房地产公司表示,他们也一直在想办法解决,希望王某能宽限一段时间。


调解员及时将情况告知原告王某,王某也同意宽限一段时间。经过调解员反复沟通协调,双方终于从相互抱怨到相互理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房产公司于2024年2月9日前一次性支付王某装修补助、回迁费等共计58408.4元。若未按期足额支付,除支付上述款项外,还将支付违约金4332元,双方申请了司法确认。至此,该起矛盾纠纷圆满化解。


征地拆迁纠纷具有当事人多、涉及面广、矛盾复杂激烈的特点,处置不妥当,极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白银区综治中心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落实非诉挺前、应调尽调的工作模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特别是在这次因拆迁款引发的矛盾纠纷中,通过积极有效的调解工作,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