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6日,梁某向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宁农商行)申请中长期贷款48600元,杨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双方签订《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借款期限为2020年5月26日至2022年5月25日,合同中双方对借款年利率、逾期年利率和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成立且生效后,会宁农商行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借款义务,该借款合同到期后,梁某未按期如约向会宁农商行清偿借款本息,担保人也未按担保合同约定承担还款责任。会宁农商行多次向梁某、杨某催要无果后,依法向白银市会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会宁县人民法院接到受案申请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适宜调解。经征得双方同意后,第一时间对接会宁县综治中心进行诉前调解。县综治中心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温霞认真查阅案件,及时对接会宁农商行委托代理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员一方面倾听会宁农商行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另一方面向梁某和杨某分别释明借款人不偿还借款和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法律后果,共同寻找最佳调解方案。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和第六百九十一条相关规定耐心的向双方当事人说理释法。在调解过程中,双方你一句我一句,就还款期限与还款金额争执不下,梁某激动地说:“我想尽快把贷款还了,但我现在实在是无能为力,加之临近年关,我一时半会还不了,希望你们能宽限一段时日,我想办法!”最终,经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劝说,双方互相让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梁某在2024年5月31日前偿还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和利息51416元,杨某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双方申请了司法确认。目前,梁某已结清了欠款利息,剩余本金正在筹备之中。
随着经济的发展,提前消费成了人们的一种消费理念,但绝不能因为一时的痛快而忽略了自身的偿还能力,贷款逾期还不了不仅影响到自身还会使身边的亲戚朋友受到干扰,使用银行及借贷平台的时候,我们应该量力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