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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 | 从制度层面调整优化法官逐级遴选制度——访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中明代表

来源:法治日报 责任编辑: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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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逐级遴选制度的建立,是法官培养和选任机制的重大创新,对于推进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法官逐级遴选制度在运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现实困难和问题。”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中明近日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建议,从制度层面对现有逐级遴选制度进行调整优化,切实提高法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逐级遴选符合审判运行规律


在我国司法体系中,相对于下级法院而言,上级法院审理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复杂的第一审案件,同时承担上诉案件审理和监督指导下级法院案件审理等职能。


在王中明看来,上级法院的法官应具备更高的政治素养、更熟练的法律运用能力、更丰富的司法审判经验,能够更加准确地理解和把握社情民意。“这些综合能力,都需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逐步历练和积累。”


2016年5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2019年10月施行的法官法明确规定:初任法官一般到基层法院任职,上级法院法官一般逐级遴选。


王中明认为,法官逐级遴选制度的建立,改变了过去各级法院法官任职条件趋同,部分审判经验缺乏、司法阅历不足的人员可直接担任中级以上法院法官的现象,充分体现了不同层级法院职能差异,符合司法审判运行规律,应当毫不动摇地予以坚持。


逐级遴选实施存在现实困境


王中明认为,在法官逐级遴选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定的现实瓶颈,往往出现“下不去、上不来”的困境,特别是一些欠发达、“招人难、留人难”地区,表现更为突出。


首先,上级法院的法官助理到下级法院担任初任法官的意愿不强。逐级遴选制度建立后,有的高院曾试行初任法官到下级法院任职,但上级法院的法官助理出于要转工资关系、人事关系的顾虑而报名者较少。即便有逐级遴选的通道,但面对竞争,下去后能否再遴选上来具有较多不确定性因素。同时,上级法院职级职数相对较多、个人发展空间更大,到下级法院入额确实存在诸多现实顾虑。


其次,下级法院法官参加逐级遴选的积极性不高。按照规定,中、高级法院遴选法官人选一般需在下级法院担任法官5年以上,并具备遴选职位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按照这样的规定,符合遴选条件的人选基本在40岁左右,大多已经成家立业,考虑到两地分居等实际困难,除同一城市不同层级的法院之外,大部分中、基层法院的法官都很难下决心参加上级法院遴选。


最后,基层法院对逐级遴选也不积极。一方面,上级法院的法官助理到基层法院初任法官,会挤占基层法院员额职数;另一方面,达到遴选条件的法官一般都是所在法院的业务骨干,逐级遴选会导致基层法院骨干力量流失,不利于基层法院的建设发展。


建议合理优化逐级遴选条件


“法官逐级遴选制度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涉及制度的整体性优化,仅依靠法院自身力量难以实现。”王中明建议,由中央有关部门牵头,对现有逐级遴选制度进行调整优化。


“建议合理优化上级法院遴选法官的条件。”王中明表示,实行逐级遴选制度的初衷在于上级法院法官要有在下级法院的办案经历,而不是必须具备下级法院的法官身份。建议比照“基层工作经历”的认定,允许上级法院法官助理通过挂职方式到下级法院初任法官,不变动工资、人事关系,不挤占下级法院法官员额,这样既能消除“回不去”的顾虑,也有利于上级法院对本院法官助理进行长期培养。


王中明建议,将下级法院法官参加逐级遴选的任职年限由“至少5年”统一缩短为3年。考虑到初任法官首先要达到一定的法律工作年限,如再对参加逐级遴选的法官任职年限设置过长,则符合遴选条件的法官年龄偏大,参加遴选顾虑较多,也不利于上级法院法官队伍的年龄结构优化。


在法官法实施后,为解决员额制改革前已任命过法律职务的“老法官”入额资格问题,采用了“老人老办法”,推动了员额制改革的平稳顺利实施。王中明建议,可以借鉴这一思路,对员额制改革前已到中级以上法院工作、目前还在参与办案,以及员额制改革后到中级以上法院工作但曾在下级法院担任过法官的法官助理,允许他们直接参加所在院入额遴选,而无需到基层法院再任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