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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买卖起纠纷 法院调解护权益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张曦云 发布时间: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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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南州玛曲县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远隔千里无法到场的情况下,巧用微信成功调解一起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避免了当事人的来回奔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跑出高效便民司法服务“新速度”。


王某在某网络平台上看到扎某发布的关于减肥产品的使用体验,遂联系扎某想要购买该“减肥产品”。后经双方微信联系,扎某分别于2022年3月17日、4月11日、4月18日通过快递方式向王某发货,王某向扎某微信转账金额总计2864元。王某服用后出现失眠、心慌等不良反应,随后将该产品送往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西布曲明属于保健品中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扎某退回货款2864元,并要求扎某按照购物款的十倍进行赔偿。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全面了解案情后组织双方调解,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因原告家住重庆,距离较远,最终决定在线上为当事人做调解工作。


法官通过微信调解方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耐心说理,双方当事人均各退一步,达成了调解协议,最终被告当庭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了赔偿金12000元,并支付诉讼费298.17元,共计12298.17元,实现了当庭调解、当庭结案、当庭履行,达到了案结事了的效果,该起买卖合同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下一步,玛曲县人民法院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认真践行“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持续探索诉调快审思路,奋勇争先,拼搏实干,不断完善深化快速解纷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多元精准的优质司法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


法官提醒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层出不穷,我们应当时刻保持警醒,在网络上认真识别各种言论,谨防上当受骗。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减肥瘦身须坚持科学原则,不可依赖于所谓的特效药,更不可盲目相信别人的“一面之词”。当然,若发现保健食品有非法添加药品成分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依法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对于经营者,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