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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检察:主动履职全力守护“农业芯片”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张曦云 发布时间: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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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天下之本,务莫大焉。”春耕在即,假种子不仅损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而且危害国家粮食安全。酒泉检察机关围绕种子安全,持续打好种子保卫战。


严厉打击 形成有力震慑


辣椒、花生等经济作物种子不仅关系到农民增收的“钱袋子”,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菜篮子”。2019年7月,酒泉市肃州区部分农户种植辣椒种子后出现大量杂株,平均亩产远低于罐体标识的亩产,辣椒产量和质量均受到严重影响。经鉴定,该辣椒种子被认定为劣种子。


据调查,发现酒泉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将自己繁育的种子及从他人处收购的辣椒籽进行加工、包装为“豫椒王”品种,向种子管理部门申请生产经营备案,后因质量问题未能申请成功,于次年将3500罐“豫椒王”辣椒种子以245万元的价格向甘肃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后该公司将部分种子委托酒泉市肃州区农户种植。


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以酒泉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单位酒泉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罚金245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23万元。


公益护航 深化诉源治理


“酒泉作为全国规划布局的三大种子生产基地的重要片区,蔬菜、花卉种子和玉米种子的出口量分别达到全国种子出口量的50%和10%,但长期以来酒泉种业市场存在无证生产、套牌侵权、拖欠制种款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种业的安全健康发展。”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在办理某涉种刑事案件和酒泉某种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等民事监督案件时发现了涉种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为查明问题隐患和监管漏洞,深入剖析问题根源,该院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案组,抽调骨干力量集中走访行政机关、辖区各乡镇村组、制种企业、法院等,通过查阅资料、座谈交流、走访了解,形成数据准确、内容详实的调研报告。在此基础上,连续三年以“种子生产经营秩序”“种业知识产权”“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安全”为重点牵头开展种子保护专项行动,持续打造“检护农芯”公益诉讼品牌。检察机关通过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公开听证、圆桌会议、诉前磋商、制发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宣告送达等多种方式,督促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堵漏建制、完善管理,推动问题整改解决。检察监督推动市政府出台《酒泉市农作物制种基地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门制定《肃州区玉米种子生产备案要求》,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的紧急通知》,提请区政府出台《肃州区农作物制种基地实施意见》,相关部门劝退79个不符合玉米制种生产的企业及个人,约谈制种企业负责人5人、无证生产当事人13人,督促兑付历年拖欠种款共计2900余万元,督促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对区内持证的156家种子企业进行评星定级,全区20万制种农户受益,146家制种企业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全面部署 检察一体推进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早在2022年7月,酒泉市检察院与市法院、公安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会签《关于建立种业安全行政执法与公益司法保护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并在全市范围内安排部署全市种业司法保护工作,进一步强化种业安全司法保护,用法治力量规范、保障和促进制种产业发展。


“我们在办案时注重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对涉种案件由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合一’融合审查,通过立案监督、刑事打击、民事支持起诉、行政执法监督、公益诉讼等职能协同发力,形成监督效果上的聚合效应和倍增效应。”酒泉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院深入挖掘前期种子安全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件监督点,通过提取涉种企业注册信息、许可台账、备案台账等数据,建立种子安全法律监督模型,构建“个案监督+类案治理+系统治理”的法律监督模式。经排查,发现未取得许可、备案等非法经营线索125条,交辖区基层院办理,各基层院结合本地实际,抽调精干力量全面调查核实交办的线索,并开展集中监督。玉门、金塔、肃北、瓜州、敦煌等地检察院先后针对辖区内部分农贸经营门点销售未按规定备案的种子、过期种子、不适宜本地种植的种子以及外包装无标识审定编号的不合格种子等问题,制发检察建议23件。金塔县检察院监督职能部门加强监管,督促辖区内20多家制种企业完成备案手续,涉及植种面积1万多亩,办理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件4件,帮助农户挽回损失71.3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