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甘南州舟曲县东山镇石磊村村民吴某与甘肃炬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舟曲分公司因施工过程中将吴某地中的花椒树及药材毁坏引发纠纷。
吴某随即向东山镇派所报案。接到警情后,镇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进行调解,经一番调解未果后,将纠纷移交至镇综治中心开展联合调处。镇综治中心收到纠纷移交后,及时牵头组织派出所、司法所、网格员和联户长组成调解组开展纠纷化解工作。经过调查,该公司在春节期间与吴某父亲沟通,要从地里施工,老人不知道地里有花椒树等作物,就答应施工方的请求。后来施工时,吴某发现施工方损坏了自家地界花椒树和药材,提出价值13000元的赔偿要求,但施工方以吴某父亲同意施工为由不愿赔偿,表示当时也不知道田里有花椒树和药材,吴某也应负一部分责任。而吴某说:“我赞同这个项目,但是我生气的就是施工方未跟我沟通,我父亲年龄大了,有些情况不了解,如果提前跟我商量,就不会出现这样的事情。”施工方和吴某一直争执不下,局面陷入僵局。
针对该起矛盾的起因主要是双方沟通不及时而产生的,于是调解组从心理疏导方面入手,采取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进行调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4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阐明法理。通过调解人员耐心劝导,施工方负责人也认识到了自身的问题和错误,并与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吴某损失6000元,吴某也同意施工,随即双方在村委会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该起纠纷的成功化解,既打开了群众心结, 也保障了工程实施,为全面营造、持续优化全州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