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一方当事人依据地方习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财物。那么,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情形,一方当事人能否要求返还彩礼呢?
近日,陇南市礼县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办案法官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经过多方努力,通过调解的方式一并化解了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和婚约财产两起纠纷案件,实现了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基本案情
该案男女双方的母亲系朋友关系,后在双方母亲的撮合下,2020年原告赵某与被告杜某(女)相识相爱,并于2021年12月生育一女。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赵某便起诉杜某芳和其父母为共同被告共同返还彩礼12万元,并请求一女由原告抚养。
案情办理
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三被告愿意退还彩礼,但是被告杜某与原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已按照民间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21年生育一女,被告杜某芳作为女性,在整个妊娠生育过程中因为家庭矛盾心理也受到了伤害,也要求抚养一女。另外,对于原告主张的12万元彩礼,并不全部是彩礼,也有一些依照习俗的给付,比如看家费(当地一种习俗,结婚前女方娘家人到男方家看一下家庭情况,男方给付给女方的一种心意表示),还有女方出嫁时也有陪嫁。
案件调解
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了双方矛盾所在和要求之后,在庭前组织了一次调解,希望原告赵某与被告杜某重归于好。被告杜某也有和好意愿,但原告本缺乏主见,表示不想和好,同时双方就彩礼和孩子抚养权问题各坚持自己意见,因此此次调解也陷入僵局,以失败告终。
开庭前,承办法官告知原告该案涉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和婚约财产纠纷两个案由,开庭时需要择一处理,原告选择先处理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该案也如期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后宣判前,承办人考虑到此次婚约家庭矛盾类案件处理不当极易引发恶性事件,判决并不是处理此类案件的最优方式,本着化解矛盾的方式,再次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
办案法官经过耐心劝导、反复调解,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双方当事人情绪逐渐缓和。承办法官抓住时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返还彩礼”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该案男女当事人已同居生活三年之久,还孕育一女,因此采取先给双方诉讼代理人当面做工作、给当事人及其亲属背靠背做工作和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各自给当事人做工作等方式,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并解决了两起纠纷,取得了双方当事人共同满意的结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结婚前,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加强沟通交流,如需给付彩礼,应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和当地风俗习惯确定适宜彩礼数额,不应超出家庭正常开支,成为家庭严重负担。结婚后,双方更应互敬互爱、风雨共担,珍惜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