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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喜日子”出意外 倾心调解化纠纷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金昌 发布时间: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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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本是人生喜事,可是金昌市永昌县朱王堡镇的一对“新人”却在自己大喜的日子出了一档子烦心事。


原来,这对新人在在结婚当日,乘坐的婚车在距婚礼现场几公里的地方发生了单方交通事故,造成新郎、新娘、娶亲人受伤、车辆损毁的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新郎、新娘、娶亲人分别将驾驶员及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永昌县人民法院清河法庭。法庭在初步审查案件后了解到,此前双方已经多次协商,考虑到当事人之间已有“积怨”,此时不宜再对案件进行“热”处理,当即决定将这三起案件立案后开庭审理,先让双方当事人“冷”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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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当日,法官严格按照庭审程序对三案分别进行了审理,让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充分表达意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有调解的可能,法官又让双方当事人坐到了一起,开始了“审后调”。


最先打开突破口的是娶亲人,因为娶亲人受伤程度较轻、就医治疗情况单一、诉讼标的额较小,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很快就达成了调解协议,驾驶员也当场履行了赔偿款。但因新郎、新娘二人先后在不同医院就医,情况比较复杂,办案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一项一项算费用,一张一张的核票据,总算将医疗费等数额进行了确定,可又因“精神抚慰金”的问题致使调解再次陷入僵局,于是法官转换调解方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背对背”的释法说理,先后几次转达当事人的调解意向,最终双方当事人也达成了调解协议,驾驶员也当庭履行了赔偿款。至此三案均当庭调解、当庭履行。


调解相对于判决来说效率高、成本低,且能最大限度的化解矛盾纠纷,就好比解绳结,以判决解绳,如利剑断绳,结虽解,绳亦断;而调解结绳,结可解,绳亦可用。一直以来,清河法庭始终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坚持如我在诉的理念,只要有百分之一的调解希望,就进行百分之百的尝试,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