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银区综治中心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实现了纠纷化解在诉前,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某与魏某为多年合作伙伴,魏某经营一家售卖润滑油的商铺,张某经营一家汽车修理店,张某经常从魏某处购买润滑油。因两人相识多年,所以都是先拿货后付款。2023年9月1日,张某与魏某通过微信付账核实,确认张某欠魏某货款7400元。魏某多次联系张某,均联系不到,魏某无奈,诉至法院。
白银区法院受理该案件之后,认为纠纷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适宜诉前调解。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遂将该案件流转至白银区综治中心,区综治中心指派经验丰富的专职调解员高旺弟、王梅梅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员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并将相关当事人约至白银区综治中心调解室进行调解。调解员一方面仔细询问张某的想法,了解其经济状况和支付货款的意愿,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和第五项(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式履行。)的规定”给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明确告知张某逾期支付货款的法律责任,督促其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张某表示自己愿意还款,但确实最近手头紧张。调解员劝双方各退一步,互相理解一下,张某未按期支付货款,有错在先,现魏某起诉至法院亦是不得已而为之;魏某也要理解张某的难处,今天能来调解表明其有积极承担责任的态度,鉴于张某资金周转困难和双方长期合作关系,魏某可以酌情考虑给予金某一定的还款时间。为打消魏某顾虑,调解员表示调解后可以申请司法确认,同样具备法律效力。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同意支付魏某货款共计7400元,魏某同意张某分期付款。该款自2024年8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1200元,直至所有欠款付清为止。双方申请了司法确认,至此,该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诉前调解效率高、成本低、务实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为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开辟了“绿色通道”。此次案件的成功调解,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又避免了进一步的纠纷和诉讼,节约了司法资源,减少了诉讼成本,对推广“三调”对接机制、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产生了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