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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六大要点(四)

来源:中原盾 责任编辑:张曦云 发布时间:2025-01-27 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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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要点四

  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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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打伞破网”


第五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


(一)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二)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三)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