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被告人姚某宁等44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在兰州中院依法开庭审理。该案系兰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入收官阶段的大案、要案。兰州中院党组全面细致地做好该案庭审组织和保障工作,及时解决阻碍审判顺利进行的问题,彰显了兰州中院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坚定决心,有力推动了专项斗争的深入推进。
案件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左右,被告人姚某宁投靠 “混社会大哥”王某。2004年前后,姚某宁又主动投靠刚被刑满释放的被告人李某鑫,以在李某鑫开设的赌场内“看场”、高利放贷作为经济来源。在听从李某鑫安排行事的同时,姚某宁为达到快速积累个人“名声”及聚敛钱财等目的,于2004年年初,召集被告人杜某等人举行“喝血酒”“拜把子”等仪式,相约一起“混社会”“闯名声”,因其恶名较大而被推选为“老大”“大哥”。随即,姚某宁带领上述人员开始以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替人要债、收取“保护费”等方式在西固区逞强耍横,并于同年7月4日指挥并带领上述被告人杜某等人首次共同实施了入户抢劫。后该组织一方面通过不断网罗社会闲散及刑满释放人员迅速壮大组织实力,另一方面通过大肆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暴力性违法犯罪活动快速扩大非法影响,进而以其势力、影响力和犯罪能力为依托,通过开设赌场、在赌场内高利放贷、向娱乐场所及地下赌场收取“保护费”、替人“摆事”“要账”等方式聚敛钱财,自2006年左右其已在西固区餐饮、娱乐、赌博行业及“混社会”圈子内树立起非法权威,进而于2010年前后对西固区地下赌场实现了非法控制,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姚某宁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李某鑫为领导者,以被告人孔某等18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王某等13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在兰州市西固区等地多次、连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财200余万元,并将其中部分资金用于购置作案工具、为组织成员提供犯罪活动费用、生活费及共同挥霍。2004年以来,该组织在其组织意志支配下,在兰州市西固区、城关区、安宁区等地先后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共计69起。
公诉机关认为,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和破坏了当地娱乐、餐饮等行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其非法影响力辐射至周边区域,直至2017年10月由于姚某宁因犯他罪被抓、继而被判处刑罚才逐步瓦解,存续时间长达十余年之久,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当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请以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依法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审理情况
该案受理后,合议庭严格执行办案期限,加快进度。为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依法为21名未聘请律师的被告人指派辩护人,同时严格执行刑诉法规定,按照最高院“三项规程”要求,召开了庭前会议,就案件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举证质证方式等程序性事项交换了意见,做了充足的庭前准备工作。
此次庭审预计历时一周,庭审中,合议庭将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相关犯罪事实展开调查,对在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庭审中将对举证、质证程序进行简化,重点对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有异议的证据进行调查,在保护被告人诉权前提下查明犯罪事实,公正裁判,实现庭审实质化,践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被告人亲属及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