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甘肃代表团分组审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等内容。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朱玉在发言时表示,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全面总结实践经验,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修改,是保证党领导人民依法有效治理国家的必然要求,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大举措,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保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十分必要、意义重大,表示坚决拥护,完全赞同。
全国人大代表 甘肃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朱玉
朱玉代表说,制度竞争是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方面,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赢得战略主动的重要优势。制度稳则国家稳,制度强则国家强。地方组织法是关于我国地方政权制度的基本法律,是宪法关于地方政权建设规定的立法实施,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重要制度保障。地方组织法自1979年公布实施以来,经过5次修正,有力推动了地方政权机关工作和建设不断与时俱进、发展完善。时代在进步,实践在发展,不断对法律体系建设提出新需求,法律体系必须与时俱进加以完善。
朱玉代表认为,地方组织法修改具有五个鲜明特点。
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此次修改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作为地方政权机关活动和建设的最高原则,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中央政令畅通,有利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地方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和有效执行。
二是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鲜明的人民性。此次修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考虑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特点,通过增加、充实、细化等方式,扩大了人民有序参与国家治理,畅通了群众诉求表达反映渠道,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