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行政检察以‘我管’促‘都管’”为主题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五批)。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5件,包括张某诉江苏省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检察监督案、王某诉天津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登记检察监督案、杨某花诉山东省临沂市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等。
据介绍,近年来,检察机关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使命,以依法监督的“我管”促进职能部门依法履职的“都管”,切实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该批典型案例正是行政检察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能动履职促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体现。
“行政检察部门以‘我管’促‘都管’为具体抓手,深入剖析案件所反映出来的倾向性问题,或管理漏洞,或监管机关尚未发现的情形,通过依法监督及时堵漏,让一个案件办理影响一片、治理一片。”最高检第七检察厅负责人说,该批典型案例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社会治理难点堵点、执法司法“病灶”,把社会治理环节中最突出、最紧迫的问题放在最紧要位置,引导推动相关职能机关瞄准短板弱项、定向施策。
化解冒名工商登记困局
2019年年初,山西省太原市居民王某在当地办理税务业务时得知,有人冒充其身份在天津市某区注册了天津市某贸易公司,且该公司因税务违法被列入全国税务“黑名单”,被处以高额税务罚款。王某遂与天津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通,要求撤销该公司登记。该区市场监管局称其只负有形式审查职责,没有对王某被冒用身份的事实调查职权。王某以天津市某区市场监管局为被告,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申请登记材料形式审查,并无行政违法,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申请再审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王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某区检察院依法受理后审查认为,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某区市场监管部门在形式审查和程序上亦无明显失职行为。但鉴于本案是一起冒用公民身份信息申请公司登记的行政争议案件,涉案公司的存在对申请人造成客观的法律风险,检察机关查明,涉案公司存在以虚假手段骗取行政登记的嫌疑;另查明,涉案公司因税务违法被列入全国税务“黑名单”,王某属地国税部门将王某列入全国税务“黑名单”等情况。
为解决实际问题,检察机关组织召开由王某、某区市场监管局参加的公开听证会,邀请区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和律师作为听证员并评议,与该案相关的国税某区分局派员列席。听证员一致认为应从根本上解决王某身份被冒用及被加入全国税务“黑名单”的问题。听证会结束当天,王某即报案反映其身份信息被冒用情况并到国税某区分局变更信息。
听证会后,某区检察院向区市场监管局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撤销涉案公司的公司登记。某区市场监管局回复,已撤销登记及备案,并告知了王某。属地国税部门撤销了对王某列入“黑名单”的决定。
【典型意义】对于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申请登记的行为,虽然相关规定已予以明确,但实践中仍有一些“存量”案件。检察机关综合运用调查核实、公开听证等方式精准监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
纠正冒名婚姻登记
1999年,山东省临沂市某县孙某某与无户籍信息的女士郭某同居,后让郭某假冒本县杨某花的姓名及户籍信息,于当年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书。杨某花本人2003年登记结婚,后夫妻二人迁离山东省到异地居住。
2020年4月,杨某花到民政部门开具婚姻证明,发现上述情况。杨某花夫妇遂到民政部门请求撤销被假冒的婚姻登记,某县民政局以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例有关撤销婚姻登记的规定为由不予办理。杨某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案涉结婚证书无效。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规定裁定驳回杨某花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杨某花不服法院行政裁定,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某县检察院调查核实后认为,县法院裁定驳回杨某花起诉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县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审查把关不严,致杨某花身份被冒用,侵犯其合法权益;对其请求不予办理明显不当。县检察院向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对案涉婚姻登记证宣布无效。对孙某某严肃批评教育。强化教育培训,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某县民政局回函表示,采纳检察建议,并全面排查彻底整改。杨某花夫妇到县检察院致谢,撤回了监督申请。
临沂市检察机关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汇报后,山东省民政厅联合省检察院、省高院、公安厅制定妥善处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若干意见,指导解决冒名或虚假婚姻登记问题。临沂市检察机关总结该案经验,截至目前,已办理此类案件18件。
【典型意义】2021年年底,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民政部制定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各级检察机关应依法能动履职,推动制度落实见效。
堵塞“恶意注销”漏洞
2016年2月,某金属矿砂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装载机驾驶员金某在江苏省一家磨料厂厂区内平整场地时发生事故,致1人死亡。物资公司将事故现场由厂内伪造为厂外。某区应急管理部门认定该事故不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发现疑点,并告知了应急管理部门。区应急管理部门重启事故调查。
应急管理部门询问物资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的笔录显示,已明确告知事故正在调查且未终结,要求黄某不得注销公司。
该起事故最终被认定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物资公司负有重要责任。该区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并对物资公司作出罚款165万元的处罚。此后,物资公司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被应急管理部门加处罚款165万元。
物资公司未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加处罚款决定书》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未履行处罚决定。应急管理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认为物资公司2019年9月已办理核准注销登记手续,裁定不予执行。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2021年1月,某区应急管理部门就该非诉执行案向检察机关反映。检察机关遂启动执行监督程序,经调查核实查明,黄某明知公司即将面临行政处罚,在承诺不注销公司后,仍利用公司异地注册、公司登记机关与应急管理机关信息不对称的漏洞,申办了涉案公司注销登记。该行为系欺诈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公司注销登记,目的是逃避行政处罚。检察机关向工商登记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撤销该公司的恶意注销登记。工商登记机关采纳了检察建议。
某区检察机关在该区应急管理部门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依法向法院发出行政非诉执行立案监督检察建议,指出应急管理部门逾期申请强制执行有正当理由,建议依法受理。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同时表示将加大对恶意注销公司登记逃避行政处罚行为的审查、甄别力度。
检察机关专项调研发现,出现“恶意注销”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公司登记机关分属异地,没有建立信息互通渠道。检察机关多次沟通协调后,推动建立了相关信息互通机制。今年3月,某区检察院与区司法局牵头行政审批局、应急管理局、卫健委、人社局等9家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形成推进依法行政、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的联席会议纪要,下发至全区执行。同时区检察院向上级院汇报,推动全市开展专项行动,已发现同类案件线索20余件。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恶意注销”公司登记的,应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撤销“恶意”行为。对因信息渠道不畅通导致问题出现的,检察机关应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推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堵塞漏洞。